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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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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论证的功能是诸多误解的集结地,根源在于对法律论证问题意识、学问性质等的误读,正名工作也须由此开始。在明确法律论证的问题意识、厘清法律论证与传统法律方法的差异之后,法律论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明确: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但不能确保法律决定唯一正确;法律论证使个案的论证获得可评价性,能影响但不能主导法律决定的形成;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体系对社会的适应性,能使法律决定为尽可能多的人接受,但不能导致绝对共识或完全说服。  相似文献   

2.
一般意义上的共识具有多主体性、智识性等特点,判决共识是共识,但却有自身的特点,它是诉讼参与人、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官作出的裁决或判决结论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认同态度.这种共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充分的论辩和法律论证形成.本文认为判决能够达成共识,而且需要达成共识,这是公正判决理念的延伸,是法官应该具有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分析法律推理还是辩证法律推理都是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有机统一。实质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真实性问题 ,它是法律推理的外部证成过程 ;形式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它是法律推理的内部证成过程。这种推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李晟 《法学家》2020,(3):1-14,191
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激烈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借助修辞的软化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并通过关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建构社会共同体。法律修辞的这些特点,使之在形成共识时所达成的更多是相对共识而非绝对共识,表现出模糊的特征,从而达成不完全理论化合意来回应现代社会中价值判断的多元分歧,更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5.
王晓 《北方法学》2014,(4):108-117
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相似文献   

6.
陈伟 《政法论丛》2013,(1):77-84
在司法裁决中,对于简易案件,法官可以运用演绎证立模式为裁决结果提供正当性证明。但是,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如何在规则层面为裁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提供一种实践理性的辩护呢?麦考密克在他的代表作《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中首次提出并详细阐述了一种论证模式,即二阶证立。二阶证立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从后果主义论证、融贯性论证和一致性论证方面,为裁决规则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提供证明。同时,在麦考密克看来,二阶证立作为一种论证模式既具有描述性,又具有规范性。  相似文献   

7.
刑法解释中的合理性诉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真实性标准转向合理性标准是现代理论范式转型的体现。合理性诉求是刑法解释学中的根本性论题,它是基于对正义的向往,根据真实的事实和材料做出的符合刑法规范的目的的法律论证,并且它大体上可以为当前社会所接受。在合理性诉求的实践中,必须根据法官、起诉者、被告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建立一种对话式的论证模式,谋求事实共识,达成规范目的的合意。  相似文献   

8.
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在法律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的逻辑理性是建立健全法制的重要砝码和内在准则.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对法律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所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法律论证中的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察逻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对一些混淆两种思维方式的误见进行检讨,指出法律论证领域以论证为主要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三段论这一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推理模式,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演绎模式的说理规则表达了对于法律论证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在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观念下,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在内部证立当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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