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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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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扬  涂藤 《知识产权》2024,(1):68-84
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著作权法在独创性表达之上创设的稀缺性和激励转移至表达背后的智力投入,即提示词的迭代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由此具备可版权性基础。现有反对意见过度关注作者身份问题,造成诸多论证困境。“意志论”未能区分作者的范畴意图和语义意图,忽视了所有作品的表达内容均不可能在绝对意义上为作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预见和控制,且诉诸“创作辅助人”条款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无法成立。而“过程论”将作品可版权性与具体创作方法联系在一起,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则和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标准应该从作者身份转向独创性。由于排他权范围极其有限,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最低限度独创性理论不会造成权利“井喷”现象。  相似文献   

2.
熊琦 《中国版权》2023,(3):6-16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使普通网络用户得以通过输入提示语的方式来进行创作,形成了“用户创造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叠加的趋势,也再次引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之争。回顾版权制度史可以发现,无论是机器介入、计算机介入还是人工智能介入,百余年来人类与作品独创性的关联性论证,始终围绕“构想”和“实施”两个要件展开。鉴于设计者从人工智能核心代码、训练数据来源和偏好,以及自身发展方向来把控“构想”,应该将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视为作者。在使用者仅以提示方式生成作品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设计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纳入委托作品的范围,使用者作为委托人,依据“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取得所生成作品版权。如果所生成内容中包含训练数据中他人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设计者则应在合同中将该内容限定于非商业性使用。  相似文献   

3.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相似文献   

4.
论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领域有结果主义模式与历史主义模式两种典型模式,它们分别与人工智能哲学中的图灵测试和中文屋试验相勾连。这两种模式论证有失偏颇,正确的路径应该是将结果主义、历史主义与创作主体三者融合统一,将图灵测试、中文屋试验与具身人工智能这三种人工智能哲学理论整合起来,作为其合法性基础。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依赖于人类的参与,其缺乏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道成肉身”的具身人工智能具有“类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  相似文献   

5.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相似文献   

6.
7.
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机制涵盖研发阶段的数据获取和后续利用阶段的生成内容应用,前一阶段主要面临获取数据的著作权合法授权问题,后一阶段则主要面临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性判断、归属及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现有规范分析框架对两个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都存在规则局部不适配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现有规范设计不能满足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产业保障需求,对已经做出调整的发展人工智能的产业政策无法进行有效回应。由技术推动带来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机制的变革,直接冲击着现有著作权制度对作品表现形式和“思想—表达二分”的底层逻辑认知,同时,还面临事前授权的财产规则和海量资源学习模式需求不符的窘境、机器学习内容获取全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以及由数据保护利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的要求著作权合规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不能单一化打补丁式地进行规则设计,而应该综合性地解决体系性认知问题,在稳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原则上,可尝试通过将署名和其他著作权进行分离的制度设计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数据来源真实,通过合法购买与合同约定风险承担、打开人工智能预训练阶段数据获取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闸口,并借助避风港规则实现责任豁免、集体管理组织集中授权...  相似文献   

8.
熊文聪 《现代法学》2012,(6):168-179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裁判规则,它关乎的是成本收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而不关乎思想与表达在事实层面是否可分,学界对此的解读往往混淆了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没能揭示其扮演的真正角色及所发挥的修辞功能。作为一项价值法则,"思想/表达二分法"无法向我们提供统一普适的裁判标准,它依赖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具体情势自由裁量,正是法官的创造性努力,定纷止争的目标才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
许波 《知识产权》2012,(2):28-34
虽然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但传统著作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占较大比例,部分案件的审理难度并未因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而有所降低,个案中对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理解也呈现出一定差异.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研究视角,对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国内外案例,对传统著作权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以求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10.
11.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是指任何具有实用功能的因素都不能为版权所覆盖,而应保留在公有领域供人们自由使用.功能原则贯穿于版权制度始终,在版权获得、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方面应用广泛,对可版权主题的选择和排除以及侵权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思想、观念、基本叙事框架和惯常场景等,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可版权主题.表达的要素、工具类作品、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等,也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版权客体.在版权纠纷中,功能原则可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功能原则为版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元宇宙、赛博朋克等概念日益进入日常生活,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问题的讨论也日益激烈。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而为了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4.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15.
杨利华 《中外法学》2023,(2):346-364
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作为一类全新的发明形式,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已经能够生成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成果,既有专利制度面临变革。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需要调整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基于“二元主体结构”的权利主体规则,以使用者作为基本的专利权主体,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防止人工智能算法控制者的垄断;同时,引入约定优先和公平报酬原则作为合理补充,以实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在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上,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明确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设计,以此进一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创新发展与技术进步。  相似文献   

16.
杨吉 《中国版权》2023,(4):43-48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人物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此间的少年》一案的终审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本文认为,版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保护,甚至还可延伸到特别清晰突出、包含该特定人物或角色特征的物件与其他派生作品。关键在于其中的特定构成部分的描绘是否已经清晰明确到足以脱离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表达”的领域。  相似文献   

17.
18.
陈罗兰 《法学》2024,(1):127-140
人类个体知识传递面临如何转化为群体知识、如何实现代际传承两大难题,具体到法律领域表现为教育的代际递减、案例的信息过载与立法的过度抽象,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错常同犯”以及裁判规则难以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三大问题。各国司法将视线投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辅助司法事务和有限的智能审判上的探索初具成效,但让算法学会裁判的“正向路径”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举步维艰。在强人工智能成熟前,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案件质量回溯数字共同体以避免法官办理错案的“反向路径”更为可行。通过错案规则的结构化、代码化、平台化,彻底打破个体与群体、群体代际之间的隔阂,以此为雏形逐步构建出司法数据共建共治、司法资源共通共享、法律知识共学共用的数字共同体,以司法领域人机共融的路径实现从碳基生命向硅基生命的跨越式革命。  相似文献   

19.
20.
杨婧  贾蓓 《法制与社会》2010,(20):181-182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中国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中国法律对公民表达自由保障的缺失,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之一。本文认为完善表达自由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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