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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的式样,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国家货币的行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货币而非法贩运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近两年来我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这类犯罪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和1992年三年内我市共审理这类案件9起,其中1990年1起,19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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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和预防假币犯罪法律问题的思考季为民自从我国发行人民币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出于政治的、经济的目的,把人民币作为他们的目标,伪造人民币、贩运、走私伪造的人民币案件接连发生。关于国家货币的管理,我国政务院于一九五一年就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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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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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3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警方在港澳警方的配合下,成功侦破了“JK1号”国内最大伪造国际信用卡案,此案也是近年来国际上破获的最大的伪造信用卡犯罪集团案件之一。公安机关抓获了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人是澳门居民,1人持澳大利亚护照),缴获伪造的Visacard(“维萨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Dinersclub(“大来卡”)、运通卡等信用卡17126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公安部为此专门发来贺电,对广东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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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实际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统称。 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规定了两个档次: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具体量刑中,适用哪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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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 ,在客体方面实施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 ,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仍然是一种作为方式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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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变造货币”,是新近出现的伪造货币的另类,是一种新型的伪造货币,对于伪变造的货币,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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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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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十分猖獗,其中尤应引起注意的是故意使用假币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刑法仅规定了伪造、贩运假币罪,对故意使用假币的犯罪未予规定,这难以适应今后反假币斗争的需要。鉴于我国所面临的假币犯罪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增设“故意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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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妨害国家货币犯罪中的几个争议性问题洪流,张艳荣一、买卖假人民币的定罪问题买卖假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进行买卖,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买卖假市的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流通,妨害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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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统一和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其本身又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自有货币流通以来,伪造货币等犯罪行为就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货币的范围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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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货币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妨害货币犯罪的对象 关于如何界定货币范围的问题,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形式;(1)从广义上把作为伪造货币罪对象的货币,规定为包括硬币、纸币和银行券。例如,《瑞士刑法》第240条规定:“意图充当货币,流通使用,而伪造硬币、纸币或银行券者处重惩役。”(2)从更广义上把伪造货币罪的对家范围扩大到包括硬币、纸币、银行券和有价证券。例如,《泰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伪造硬币、银行或其他经政府印发或授权印发之货币、或政府债券或附属之利息债票者,为伪造货币罪”,这里所指的“政府债券或其附属之利息债票”,显然是一种有价证券。(3)从狭义上把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限定在硬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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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本罪中之购买、换取行为以及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罪中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货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同。无论是“以多换少”还是“以少换多”都只构成本罪一罪。本罪以总面额 2 5 0 0元或 30 0 0元、币量 2 5 0张 (枚 )或30 0张 (枚 )为定罪的数额起点较为适宜。购买假币以行为人领受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以致使真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