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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前赔偿减刑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2):27-30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采用“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引起了人们褒贬不一的广泛争议。实际上“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有法可依,而且对犯罪人的改造、对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抚慰等都有着积极意义。当然,对该项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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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4)
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表现在:法官包揽调查,当事人基本上不负举证责任;开庭审判走过场,基本上是先定后审;庭审采取纠问式,当事人被动应答,较少主动行为,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作用不显;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在改革中,应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强调公开审判,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页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加强法院自身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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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中的“情判”现象及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判”是中国传统诉讼中极具特色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司法官根据情来进行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密切相关。历代统治者及司法官员都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情判的实质在于维护“礼”,它在传统司法中是一种常态,司法官依情而判往往能受到普遍的赞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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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叫《名公书判清明集》,就其整体水平而言,是中国古代判词中最好的。这是一本由当时的名人写就的优秀公文和判决书的合集,写成于南宋晚期。“名公”指的是有名的人,“书”是指文书,“判”是指判词,“清明”指案件处理得清正明白。它与唐代的判词不同,唐代是拟判,清明集则是实判,也就是真实发生过的判词。所以这本判词集的选择标准不是辞藻华丽,而是“清明”,即案件处理得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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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就是将审判权还给法官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方案,“去行政化”也是重要目标。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说:“所谓行政化,就是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案件审理应该是谁审理谁判决。”只有去行政化,才能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审理的人不定案。如果说,去地方化是让法院从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去行政化则是让法官从法院内部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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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有其特定的内涵,从程序公正上说,其源头是沉默权制度的诞生。要从源头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必须:1.杜绝刑讯逼供;2.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抗供权”制度;3.确立首判至要的思想,提高原审的公正程度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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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第一年。作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应在工作中准确站位,有效履职,做到“四戒”:一戒前恭后倨。当代表前激情满·环,积极踊跃,乐于奉献,与领导、群众打成一片;当代表后,认为高枕无忧,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懒惰散漫,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和人大会议,对代表工作能推就推,能托则托,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前后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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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报批制度,是法院内部通行的、在合议庭对个案拿出审判意见后,报主管庭长、院长签发,或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制度。长期以来,该制度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裁判质量,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司法活动中的钱权交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严重问题:一是判审分离的问题。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却要报院长、庭长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亲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出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形成独立的专业判断。但案件审批制度撇开这种“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裁判意见层层上报审批,把司法裁判搞成了行政决策—谁官大谁说了算,实际上是法院内部“权大于法”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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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麦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8,(8)
“父老”与“老父”张麦河南省鹤壁市原市长朱振江,因巨额受贿而锒铛入狱后,中央电视台记者与这位身陷囹圄的“市长”进行了“新闻背景”式的对话。其间,当记者问及他进入大学前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父亲对他做人做官的“家训”时,朱振江沉痛地告诉记者:进大学时没有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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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向大家介绍过一个唐代的张麓和他的《龙筋凤髓判》。宋代的洪迈在他的《容斋随笔》批评张麓的判词,却颂扬另一个人的判词,说他的判词百读不厌,越读越喜欢。他就是唐代的大诗人:白居易。白居易作为一个大诗人怎么会去写判词呢?上次咱们说过,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其中的判就是写判词。白居易也要参加科举,他的判词就是他为了准备科举考试而写的。当然,这里的判词都是拟判。这些判词收录在他的《白氏长庆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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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我父亲戴行德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支援河南建设,自愿放弃上海大都市优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主动报名要求来郑州任教。他生前曾担任河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等职,并荣获“河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是新中国成立后河南省财经教育界和学术界的资深元老之一。“文革”期间,被错打成“反动学术权威”的父亲,身心受到了严重迫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