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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分配了一部分退役军人和职员到我省各综合垦殖场参加劳动生产,对于他们的工资福利问题,根据军委总干部部、农垦部的指示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一、付排以上的军官和22级以上的职员,到各垦殖场劳动生产时,其工资可分三种情况处理:1.未办转业手续的付排以上的军官,按军队原定级别,套成地方行政级别,并按当地的工资标准发给。  相似文献   

2.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58)内优字第125号"关于对抗美援朝战争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的家属应当如何褒恤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附件:内务部(58)内优字第125号批复  相似文献   

3.
为了及时与合理的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改进技术,增加生产,保障安全。兹根据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令公布之"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结合本省具休情况,对地方国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变用按照前中财委(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合公布之临时规定执行。二、计算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该调整的因素,除按前中财委临时规定执行外,属于下列情况者也应  相似文献   

4.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五日 (55)会三字第一一六九号湖南省供销合作社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九日(55)合企字第○八三号关于合作社营工业企业开、遷、歇、转业等问题的几点意见的报告,我会同意。现将原报告随交抄附,希依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的命令一九五四年八月四日(54)政财习字第八十五号发出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6.
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队复(56)字第183号、内优(56)字第289号"关于处理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称:"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提出一些问题,经我们综合研究,提出对其中几个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复工、复职的时效问题。凡在当地解放后从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包括公营和私营)参加我军的工人或职员,都应当准予复工、复职,不得推托。但对复员时间已久,并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可不再予以复工、复职。如果个别安置的不妥,本人坚决要求复工、复职,且又合乎复工、复职条件的,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务院指示:「从一九五五年起已改为薪金制待遇的现役军官及职工……取消代耕」。兹将我省贯彻这一指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从国务院指示下达之日(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日)起,凡省内各地现役军官(副排级以上)及军事职工(部队雇用的工、勤人员)的家属一律取消其代耕及实物补助、子女入学补助等物质优待。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均从后半年停止。在此次烈属、军属生产生活调查登记中,凡军官及军事职工家属均不列入补助范围。2.在部队未通知军官名单以前,识别谁是军官与否应根据平时所知和启发其家属自报,对现无确实根据而家属又不承认者应暂缓停止,待部队通知或查清确系军官后仍应从五月三十日执行。3.享受代耕的军官家属,今年给代耕之土地在军官家属自愿原则下仍应责成原承担代耕之农业社、互助组或代耕人负责耕种,到秋收后再归军属自已处理,以免因中途找不上耕种的劳畜力而使生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休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  相似文献   

9.
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0.
现将国务院"关于协助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的通知"发给你们,希认其研究执行。附:国务院"关于协助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的通知"。  相似文献   

11.
高等学校及高等师范学校一、工资:教职员工总平均数三○三分。其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员、工警各级工资,照中央一九五二年颁布的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附表一)执行。前项总平均数,依照华北一九五四年规定统一标准,原则上维持一九五三年执行数,不作变动。二、职工福利费:(1)工会会费,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计算,拨交工会。(3)多子女补助费,家属困难补助费,家属医药补助费,按教职员人数,每人每月八分,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但使用时包括工友在内。  相似文献   

12.
为了便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55)字第二○二六号关于一九五四年发放残废余和抚恤金工作问题的通知,特作如下说明,希在执行中注意:一、在发放中如发现有个别残废等级有显著不合,需要重新检查评定及换发证件者,由所在机关单位介绍到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换证。对于重新参加工作的退伍、复员、转业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由录用单位审查清楚,可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满一年后发给其残废余或优待余。(无照像及钢印之纸片证件按第三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SDPR-2014-0460017鲁价费函[2014]46号省教育厅:为规范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将各类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项目合并为"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报名考务费每人每模块30元。(二)全国计算机第一、二、三级考试费分别为每人每级72元,第四级为每人112元。以上均含上缴国家笔试费每人每级12元,上机考试费10元。(三)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费每人25元。二、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  相似文献   

14.
(54)民行字第七号报告悉。关于你市在执行政务院公布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的五个问题,分别批覆如下:一、评定三年至五年产量总值的补偿费时,应根据当地土地缺乏与否和地质好坏、产量高低适当确定之,不能以被征用土地户的生活情况作为议定的标准。二、填墓迁移费(系指迁葬填墓的花费),在省府关于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若干具体规定未公布前,可暂按八万至十五万元的范围内,适当议定每个填墓的迁移费,但不包括填地补偿费。填地补偿费应按一般土地的补偿费补偿。三、征用公有土地或国有土地时,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亦应按照规定依其生活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困难大者可多予补助,困难小者可少  相似文献   

15.
一、现转发中央商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目前加工订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希发给各基层厂矿、各商店、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贯彻执行。各级供销社也照此精神办理。二、各地如认为准备时间不够,除规定中的第(一)项应立即执行外,(二)(三)两项规定的具休执行日期,可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厅、局、直属企业由工、商两厅协商规定),并告省计划委员会,以便转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三、工、商问题牵涉方面很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十分重视对这个工作的领导,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上报。  相似文献   

16.
法律问答     
随军家属办理户口有哪些规定 编辑同志:   我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在办理随军户口迁移时,常常遇到一些问题。如地方派出所对师级机关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手续有疑问,随军家属对办理户口需提供什么材料不清楚等等。请问:办理随军家属户口需哪些手续 ?公安部门对办理此事有哪些规定 ?  江苏 仁 语 仁语同志: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 (旅 )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其…  相似文献   

17.
1956年1月9日本会(56)会综字第16号"关于住省干部疗养院和专区疗养所休养干部营养补助的通知"中规定:"自1956年1月份起,凡住江西省干部疗养院或专区(市)干部疗养所者,仍酌情给予营养补助。补助办法,暂规定省干部疗养院每人每日四角,专区(市)疗养所每人每日三角。……"这一规定执行以来,对休养员的健康恢复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不需要特别增加营养或不需要由国家  相似文献   

18.
南昌专署:你署(58)专民字第785号"关于在人民公社上建立后有关乡政权建设及颁发人民公社印信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本会同意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希通知所属执行。附件:南昌专署的报告  相似文献   

19.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经省人民委员会第四十五次行政会议通过公布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适当的解决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20.
兹制定「关于一九五四年暑、寒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三月二日所发(54)政财字第十七号关于一九五三年寒假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规定的通知,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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