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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11)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企业经济联合对调整经济、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联营的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备,致使联营纠纷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为数较多的半紧密型联营中显得更为突出。半紧密型联营(有的亦叫合伙型联营)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早在罗马法时就有关于合伙的规定。但是早期合伙,主要是个人合伙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由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发展为法人之间的合伙,从而促进了合伙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3.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横向经济联合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地区之间的联合,部门之间的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本文试图对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作些探讨。一、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受僵化体制模式的约束,形成条条之间、块块之间、条块之间森严壁垒,没有横向联系。这种人为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把企业约束在条条块块之中,是  相似文献   

4.
<正> 所谓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专业化协作的需要,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联合经济组织,以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分享利润和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联营这一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的产物,是横向经济联合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存在于联营法律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联营的分类。对于联营的分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不说理论界所存的分歧,仅就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联营分类也各成一体。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分类,即是国务院经济法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分类和《民法通则》中的分类。前者将联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类型(第二条),后者则将  相似文献   

5.
关于半紧密型联营的问题 一、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地位 大多数同志认为: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地位(特征)有:(一)半紧密型联营是在横向经济联合中产生、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和其它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样,也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二)半紧密型联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而确立。这种联营关系产生的主要根  相似文献   

6.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8)
企业经济联合对协调经济、改进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写道:“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联合的健康深入发展,必须运用法律处理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企业经济联合的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写道:“联合的形式,要从实际  相似文献   

8.
(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众多的企业顺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冲破地区、部门之间传统的封闭状态,积极实行横向经济联合,形成新的企业群体。这种联合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企业扬长避短,互相支援,互利互惠,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企业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层次进行联合,必然会遇到如何调整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使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内部建立起有序、协调、稳定的经济协作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善于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共同的经济利益来粘连企业间的联合,而且还必须重视运用经济合同制度这一法律手段来调整联合企业内部的生产分配关系。  相似文献   

9.
析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它的出现对打破条块分割、改革以纵向隶属关系管理经济的旧体制结构,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重新合理组织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三十条”)中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按照这样的要求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众多的企业集团脱颖而出。上海轻工系统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过程中产生第一个企业集团以来,至今已有22个企业集团相继成立,形成了上海轻工企业组织形式的新格局。22个企业集团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企业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并对成员企业(也是法人)在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持有不同程度的集中权利。第二种是联合各方以入股投资的方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其法人往往由联合各方推荐的代表,经主管局批准后担任。第三种  相似文献   

11.
何蔚  左勇 《法制与社会》2012,(26):197+199
按照百度里面的解释,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这种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里会经常出现.例如某企业在获得某品牌的正式授权后,与某商场签订《专柜经营协议》,便成为以联营联销模式与商场合作的“第三方”中间商.但这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因为某企业作为“第三方”中间商,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将假冒(质量可能不一定差)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混在里面一起销售以牟取暴利.本为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目前企业联营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企业发展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企业联营纠纷和联营企业的解体正呈上升趋势,有的企业在联营合同中订立利润保底条款,有的联营合同缺乏主要条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发表下列一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在增强企业活力、发挥集团优势、形成高层次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方面,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参加联合的企业在隶属关系、所有制关系、财政上缴渠道三个方面并没有突破旧有体制的束缚,所以,不论其联合的性质、形式如何(注:指法人式、合伙式、合同式联营)三者总不能克服企业之间因各自利益不同而形成的离心倾向和短期企业行为问题,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结构也并没有因联合而彻底得到改造。企业兼并  相似文献   

14.
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我国现行调整联营关系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之改革时期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关于联营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之处。本文拟就联营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联营主体扩展、半紧密型...  相似文献   

15.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逐步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联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可分为法人型联合、共同经营型联合和协作型联合。法人型联合是指联合成员共同投资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经济实体的联合形式。以这种形式组成的联合组织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独立经营的权利,在法律上享有法人的地位,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企业集团中的合伙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力发展企业集团,是当前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对此,经济学界已有大量的论述。其中,由于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具有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协作上紧密和行政隶属关系上松散的特征,比较符合我国企业生产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所以众多的“三跨”企业(跨地区、部门、所有制)在其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渠道不改变(以下简称“三不变”)的条件下,踊跃组成半紧密型企业集团,诸如闻名全国的“嘉凌”集团、“金星”集团、“永久集团”、“二汽”集团等,从而使这类企业集团成为现阶段我国企业集团家族中的第一大户。本文就这类企业集团中的合伙关系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公司的规定》。我们认为,围绕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调整,应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经济联合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确立联营关系。联营合同是由参加联合的各方为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或联营章程)。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联营合同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这些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运输、  相似文献   

18.
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除了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联合以外,公民与企业法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也开始出现了联合经营。所谓公民与企业法人的联营,一般是指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为一定的经济目的,在特定的范围和规模内建立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找到了一个突破口,这就是横向经济联合,其内容:一是经济技术合作,二是企业的联合。目前全国已形成一个横向经济网络,上海则是这个网络中的重要环节。到1986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联合体达37700多个,上海市组建的企业集团有102个。从上海市来看,横向经济联合的成效,至少巳在三个方面显示出来:其一,形成了新的企业联合体,这些联合体有的叫联营公司,有的叫企业群体,有的叫企业集团,形式多种多样,层次各有不同,但都是新的经济实体。它们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乃至生产经营方式等都与原来单个的企业有质的不同,具有更多优势。其二,横向经济联合使诸个企业产生活力并形成合力,这就是新的生产力。上海这几年面对国家计划体制转轨和价格放开的严  相似文献   

20.
<正> 经过10年改革开放,在原有的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诸如:"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胞"企业(台湾同胞、香港和澳门同胞以及海外侨胞来大陆兴办的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集团、跨国企业、各种公司、参股兼并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等。新的企业形态要求法律予以新的概括,这样,10年来我国颁行了数量空前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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