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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定职责的争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作出命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然对何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否具有特定语境下的涵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颇有争议。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实体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示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通常所说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②还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  相似文献   

2.
刘鹤 《行政与法》2009,(3):71-74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行政法治的建设要求对两种行为应当重新进行认识,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以及它们的构成,区别对待,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放弃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状态。不作为违法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常有所见,目前,不作为已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但对不作为的性质和特征,不作为之诉的特点等尚缺乏理论上的阐述,从而也影响到诉讼实践。一、不作为的性质及特征不作为的性质,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不作为是行政违法的表现。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2种:一种是行为违法。另一种是不作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当行政机关放弃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同样是行政违法的表现。二是不  相似文献   

4.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两种类型 ,但不同于不作为 ;要合理把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度量 ,同时就所诉请救济的权益和起诉期限的确定应突出公民等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葛翔  曾翔 《法制与社会》2013,(18):81-82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被诉行政行为分类入手,厘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行政不作为属于交叉概念,进而通过分析目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标准,阐明以撤销之诉为导向的审理方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充分的救济,也难以体现诉讼的经济性。通过规范分析和理论比较,本文认为针对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构件行政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基于原告之诉请、原告与所申请事项之利害关系、未履行职责之内容这三项要件,辅以履行判决,才能实现中立、经济的诉讼方式和服务行政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8.
【要点提示】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已从行政相对人扩展到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有物权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且对管理事项已经知情,在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履行判决的内容可以依据行政职权的羁束程度和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相似文献   

9.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职责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现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11.
一、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54条第(3)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13.
顾冶青 《河北法学》2005,23(4):116-119
行政不作为是程序上不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单纯的实质不为。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包括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政不作为和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法定作为义务要件、不作为状态要件和主观要件,其法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确认违法或无效和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典型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上述机关或组织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在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标准难以掌握。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很少。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院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体现为“是否存在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可能”以及“是否实质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三个审判基准上的不一致。这反映出我国理论上存在秩序性审查模式与合目的性审查模式两种理想类型。从国外的司法实践中看,英、美、法、德四国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都具有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制度装置。鉴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合目的性审查模式引入制度的条件,下一步在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完善上应立足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细化、区分合理性与专业性审查、完善不同层次的义务来源体系、考量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程度以及进行必要的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6.
行政不作为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或者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迟延履行该项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类型的案件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同时也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及危害性,如何有效遏制及惩治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这一“幽灵”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张扬了权力“不作…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欧元军 《中国司法》2004,(11):81-83
本文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来界定的。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为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监控,要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讲,产生行政不作为的原因诸多,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不完善所导致的行政主体混乱、行政职权的不明确、行政职责缺位、行政程序不健全等;另一方面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救济范围等不尽人意,如司法救济仅将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较明确纳入救济范围。因此要遏制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20.
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消防法》,对全国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给予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新的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派出所如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呢?本文拟从分析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工作的现状、法律赋于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方面入手,来探讨公安派出所如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方式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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