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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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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以作品原件为焦点,以争夺对作品的实际控制为内涵的权利冲突.在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的前提下,谋求权利间的相互限制与让步,不仅是解决这类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协调现代法治社会中众多法律冲突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
3.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新强 《法学》2009,(3):84-93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我国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和可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造成的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取消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引入结合作品的概念并规定其著作权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5.
陈绍玲 《河北法学》2011,29(6):99-104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身单独行使著作权。  相似文献   

6.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相似文献   

7.
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任何作品(包括表演、广播电视节目)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所有的数字化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网络作品应当理解为已涵盖了数字化作品的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上网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创作的作品。网络作品分为不受版权保护的网络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人主动放弃版权)和受版权保护的网络版权作品。更强的数字处理能力和电脑存储能力与在网络上广泛的共享文…  相似文献   

8.
孤儿作品指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版权人不明或版权人虽然确定但是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近年来,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及利用引起国外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各国也纷纷进行立法实践,但此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关注。通过比较大陆与香港对此类作品的现有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而探究大陆对此类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为大陆完善该类作品的保护机制提供有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在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建筑设计院之间以及建筑设计院与设计师之间,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王英杰 《刑警与科技》2014,(21):172-175
一、污染源与视频监控智慧环保究其根本,就是物联网技术与环境信息化的结合,而污染源监控是智慧环保的重要一环.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自行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造成有害影响的场所,如正在活动的火山.人为污染源是指人类活动所形成的污染源,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和控制的主要对象.  相似文献   

11.
赵学刚 《知识产权》2008,18(1):98-102
广告作品满足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特征,但是由于广告作品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创作激励,对广告作品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可能增加社会成本.美国对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变迁可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2.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13.
一、环保团体与环境诉讼环保团体,又称环境团体、环保民间组织或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它依法建立,以保护环境为宗旨,以实现人与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目前,中国环境NGO的作用定位在三个方面:教育和引导公众,促进公众参与;推动和帮助政府实施环保政策;监督和帮助企业更多地关注环保。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环保民间组织,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各地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二是由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如自然之友、地球村,以非营利方式从事环保活动的其他民间机构等;三是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包括学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多个学校环保社团联合体等;四是港澳台及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截止到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包  相似文献   

14.
吴汉东 《中外法学》2020,(3):653-673
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创作,对著作权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机器创作过程,包括"数据输入—机器学习—结果输出"三个阶段,分别涉及"机器阅读"的行为性质问题、"机器创作"的主体资格问题、"机器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意味着对已有作品自动化、批量化的"阅读",是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学习阶段的"算法创作",实际上是"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的共同创作,有别于"人类中心主义"下的创作主体结构;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具有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其权利由参与创作或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行使。面向未来,人类社会应秉持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对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之问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16.
《江淮法治》2013,(4):6-12
随着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危害加重。霾在吸入人的呼吸道后对人体有害,严重的会致死。  相似文献   

17.
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有可能引发我国2006年第一场广泛吸引眼球的牵涉著作权的民事纠纷。陈凯歌决定起诉胡戈的消息传出之后,网络上网民议论纷纷,也有专业学者、律师参与讨论。该案反映了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新的问题。尽管在以前也存在对电影作品等进行修改的情况,但需要较高  相似文献   

18.
混沌之死是《庄子》中的故事。倏和忽是混沌的朋 友,混沌天生没有七窍。混沌对待倏和忽非常友 善,倏、忽二人欲报其恩,于是替混沌"日凿一 窍",七日后七窍凿成,混沌死去。这个故事说明机巧之运 用不可违背事物本性,值得所有的规范设计者玩味。包括 法律在内的制度规范,皆属于人为机巧。当人们试图设计 规范调整某种对象时,必须先了解该对象的本性,以顺乎 其本性的方式进行调整,不能仅仅因为有一片"善心"就 妄自作为。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物都适宜成为法律调 整的对象。法律的调整手法,总体上是本质主义、科学主  相似文献   

19.
刘期湘 《法商研究》2023,(5):173-186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的刑事责任,乃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可类型化为故意串通型、严重失职型与被干扰误导型。此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第三方评估市场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的评价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行为性质认定有待商榷、罪名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立法层面亦难以革除“直接或间接调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规范体系与规制力度不足”之流弊,进而导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治理的能效不佳。为有效应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刑法评价问题,未来我国应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行政规制改正义务、刑事法律合规义务、保证人结果组织义务等法定义务规范体系。并以此为依托,进一步厘清关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不同涉罪行为类型的刑事归责路径,以及与非环境类犯罪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20.
孤儿作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诞生和爆发式应用让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便捷化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创作角度而言,互联网营造了一个开放的创作环境,每一个拥有一台电脑的人都可以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创作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行为,创作者也不再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作者开始不断走向草根化。从传播的角度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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