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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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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本文汇总了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多种观点及修改建议,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定,总结出该问题存在的几个关键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与有些学者一致的解释性解决办法,如依据法条竞合理论实现罪刑均衡;也包括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取消嫖宿的使用,改为以支付报酬或允诺支付报酬为手段的奸淫行为;将幼男纳入性犯罪保护对象,将幼女改为儿童;将此类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典第四章,与强奸罪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中,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定刑,即不是单纯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也可以适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法定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区分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将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相似文献   

2.
肖本山  赵颖 《行政与法》2008,(1):117-119
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立法上的一个失误.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是完全相同的,刑法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别论罪.为了利于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立法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谢雪雁 《法制与社会》2012,(19):252-253,255
嫖宿幼女罪从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广泛的争议,近段时间,“嫖宿幼女”行为更是引起人们无数的思考.本文以为嫖宿幼女罪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供理论家赏玩的艺术品.制度设计起源于社会的需要,也必将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兴废.所以,本文通过分析嫖宿幼女罪的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行情况,以检讨嫖宿幼女罪的去留问题.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王威 《中国检察官》2012,(22):30-32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现行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配置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种规制模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不利于保护幼女法益,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从法律、道德及公  相似文献   

6.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是1997刑法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名自设立以来就备受世人争议,长达17年的存续论者和废除论者的博弈,并未得出最终的结果.本文仅从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浅议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后所出现的弊端以及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提出几点关于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颇多,由于嫖宿幼女罪设置规定粗糙,在适用中矛盾重重,学界在解释论角度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嫖宿幼女罪在刑罚规定,体系设置,罪名性质上都不是通过解释可以轻易解决的。从保护幼女身体,身心,名誉角度,废除嫖宿幼女罪才是根本之策,无论是否是嫖宿幼女行为都按照强奸罪处理。废除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众多争议,更重要的是实现对幼女的平等保护,对嫖宿幼女行为的零容忍。  相似文献   

10.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1.
王欣 《法制与社会》2013,(25):256-257
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嫖宿幼女案,使得嫖宿幼女罪是否有单独成一罪的必要而受到质疑。对于嫖宿幼女罪,理论界存在保留论和废除论两种对立的观点。从立法、传统道德、民意及司法实践等角度,本文阐释了所支持的嫖宿幼女罪废除论的观点。同时,嫖宿幼女案的多发,与家庭学校对于幼女监管不力、对幼女性知识教育缺失及对于留守儿童关注较少等原因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只有家庭、学校、社会联合加强对幼女的关注和保护,形成一种全面的长效的社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嫖宿幼女的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12.
3月6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笔者见到了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洪天慧.她说:“今年我们几个政协委员还是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  相似文献   

13.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车浩 《法学研究》2010,(2):136-155
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指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而且此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有所增加。  相似文献   

15.
任亚卓 《法制与社会》2013,(28):257-258
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从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立法沿革及缺陷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刑法修订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此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来完善。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16.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到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论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确的过程。现行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单独设罪,导致了犯罪归类错误、刑罚横向失衡、价值导向混乱以及司法操作困难等问题。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解释论加以合理解决,应在立法上取消本罪,对嫖宿幼女行为根据其行为内容分别以强奸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正式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中,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从法条诞生之日起,此罪就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学者从解释论,再到立法论的法学态度,主张尊重现行法律。社会公众则一致指责嫖宿幼女罪为放纵对幼女犯罪的恶法。由于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行为,社会舆论存废之争再度被提起,法工委也已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展开社会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来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  相似文献   

19.
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叶良芳 《法学》2009,(6):117-123
一、法条竞合条件下应依嫖宿幼女罪定罪(一)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由于这一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因而,要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必须明确嫖宿的涵义。对于嫖宿,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嫖宿,是指行为人  相似文献   

20.
于艳丽 《法制与社会》2013,(33):277-278
对于“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合理性在其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之初就在刑法学界饱受争议,随着大量嫖宿幼女案件的披露,废除嫖宿幼女罪、切实保护幼女权利,使幼女免受性侵害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旨在从相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角度去分析我国刑法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与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主张的相背离,呼吁改革立法,顺应儿童权利优先保护的普世价值观,探寻适合我国应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有效路径,以解决当前儿童性侵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权利,为祖国的未来营造更加良好、文明、稳定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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