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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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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的范围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侵害对象和特定侵害行为加以限定。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可以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种"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必须严格予以控制。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涉及的"其他危险方法"主要包括驾车肆意撞人、私设电网、朝远处密集人群方向射击等。  相似文献   

3.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5):136-137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于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这类可能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表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方式,前者要求情节恶劣,后者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这几种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经将醉酒驾车及飙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对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由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各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醉酒驾车案件重点在于间接故意的认定,难点在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兜底条款的解释.司法解释"统一"了此类案件的定性,然而"二元一级抽象式"的有权解释模式应...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6.
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建议法律扩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层出不穷,给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处罚力度过轻是造成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现行法律对酒后驾车肇事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从"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按"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危害结果的,按照"罪责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降低酒后肇事的发案率。  相似文献   

8.
江溯 《法学》2020,(5):18-37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9.
发生在湖南株洲的赵湘杰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终于尘埃落定。对比二审与一审的判决,在定罪与量刑上均作了改判。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从表述上来看,没有太大的出入。那么,一审为什么会作出错判呢2我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未能正确地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中又设有不同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两者在…  相似文献   

10.
李雪君 《法制与经济》2013,(6):54-55,57
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马作彪 《人民司法》2011,(18):19-22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在明确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同时,强调指出,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  相似文献   

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先行行为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两部分,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形态。  相似文献   

14.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6.
刘颖恺 《行政与法》2021,(4):102-112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  相似文献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在胡斌飙车案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9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毒驾”致一死四伤的专职司机杨博一案公开宣判:杨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本刊曾对该案进行报道)。据当地媒体报道,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杨博听到判决结果后,一言不发,身体有些发抖。“杨博吸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并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  相似文献   

19.
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  相似文献   

20.
陈兴良 《法学》2021,(1):36-50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从修订的内容来看,立法机关通过增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罪等罪名,弥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体系中的疏漏。从修订的方法来看,立法机关采用了独立危险犯的形式,明显地反映了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向着公共危险罪演变的趋势。在传统上,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较为轻微然而对于公共安全具有较大危险的犯罪,对此,立法机关设立了公共安全的轻微犯,反映了保护公共安全的理念转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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