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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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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沙坪坝区院以会见权作为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重点,确保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2.
《法治研究》2006,(10):4-5
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律师对当前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份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3.
目前,笔者受理一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叫黄清文。笔者按规定前去枣阳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黄清文,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连续三次去看守所,均被市公安局预审科的有关同志以需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等理由拒绝。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此甚是费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  相似文献   

4.
吕良彪 《中国律师》2006,(11):35-36
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并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大限度地完善了辩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在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接受委托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提供方便立即安排会见。可是有些看守所以需经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拒不安排会见,使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法完整地行使辩护权,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看守所…  相似文献   

6.
曾惊动了中南海,在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的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奇冤奇案──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今年5月24日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彭杰无罪的终审判决。彭杰是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94年5月13日15时15分,他担任故意杀人犯杨水光的辩护人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指定的预审室会见杨犯。当时,负责看守的外值班干警谭秋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看守所的7名值班干警,有6人不在所内,只有一名58岁的雷某某值内班。16时40分左右,杨犯将自己写的辩护词交彭杰看,提出天热口干到预审室门外不远…  相似文献   

7.
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最近得到了彻底纠正。10月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帼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有关部门赔偿彭杰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并向彭杰赔礼道歉,8种报刊需载文为彭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994年3月12日,高级律师彭杰受故意杀人被告人杨水光委托,担任杨水光的辩护人。5月13日下午3时许,彭杰到衡东县看守所在第二预审室单独会见杨水光。会见期间,杨水光先是提出要喝水,后又提出上厕所,彭杰在征得看守所值班干警的同意下,均应允了杨水光的要求,并亲自跟随监视。下午4时半左右.会见快结束时,…  相似文献   

8.
1995年,我国陆续发生了一些严重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全国震惊。3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杰,在依法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与看守人员串通脱逃。彭被该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3月30日,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上飞在依法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长达12O天。5月18日,一起更为凶残的残害律师事件在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该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委…  相似文献   

9.
今年8月5日,笔者依法持介绍信到某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杨某(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负责接待的同志对笔者说:‘会见在押人员必须有两名律师,你一人来单独会见不符合规定。”笔者立即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只聘请一名律师,因此要求两名律师一起去方可会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端剥夺律师的合法权利。对方解释适:”要求两名律师一起来会见,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你一个人见他,受到攻击怎么办?他跑了怎么办?”等等。笔者注意到,他们所根据的规定(抄挂在墙上)乃是在1997年11月6日联合下发的《…  相似文献   

10.
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11.
刘红娟 《中国司法》2003,(10):37-38
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最近,某县人民检查院驻看守所检察干部,连续发现律师会见法院正在审查还未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在押被告人。该检察院为堵塞漏洞,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在该律师再度要求会见被告人时,驻所检察干部予以拒绝。同时,就此向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律师会见被告人除持事务所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会见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国际通行司法惯例,也是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亦作为“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签字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已有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但是,我们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并未真正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15.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司法公正、文明的具体体现。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的监督力度。 1、律师会见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告知侦查机关的义务,其会见情况难于被掌握,因此办案人员自身要提高初查、侦查水平,充分运用视听等技术手  相似文献   

16.
新的测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无疑为律师提供了更便利的法律服务条件,但是目前律师的会见活动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探讨的情况。一是会见审批程序受到不应有的限制。有的侦查机关除要求律师填写一张会见申请表外,还要写一份措辞恳切的书面申请,经侦查人员审核,侦查机关领导批准才能到看守所受接待。看守所则又是一番验证查手续,不但要看律师的执业证、介绍信、委托书,有的连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都要素看。二是会见时间往往受到不适当的控制。律师无法根据会见目的和内容来安排时间,…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司法》2006,(7):111-111
77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有何规定?问:我的一位堂哥现在某监狱服刑,最近因涉及一起房产案件想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不知律师能不能代理?如能代理,律师能不能会见我堂哥,会见有什么具体规定?(江西梁文轩)答: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律师在下列情况可以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一)在  相似文献   

18.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中的重要权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委托辩护方式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由犯罪嫌疑人自主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会见权含义、性质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9.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检察机关的会见证明张朝霞吴祥义最近,一例律师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社会上反响很大。该案的诉讼事由是:1998年2月9日,原告——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林丹接受犯罪嫌疑人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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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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