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表示,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4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  相似文献   

2.
实际上,古海一确实说对了一点,那就是他不会把投资的去向告诉投资人,而投资人确实也并不关心。投资者朱先生说:“我不关心钱投到哪里,三年封闭期内我反正已经投进去了,也无法赎回,只能安心等6号分红。我观察过1号几年下来的净值,三年翻了10倍,所以相信了孔子国际。”而他所获得的产品收益信息,来源于一个叫“久久复利网”的网站。而这个网站,彻头彻尾是古海一自己炮制的一个网站,里面的信息和走势都是古海一自己杜撰的。  相似文献   

3.
<正>【裁判要旨】合格投资者通过管理人定向投资购买新三板股票,后该股票被上市公司收购,如果管理人已尽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即使收购被撤销,投资者也应本着“买者自负”义务,承担投资风险,无权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款及损失。案号一审:(2021)粤0391民初2329号二审:(2022)粤03民终5319号  相似文献   

4.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关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他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一国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由争议的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解决,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相似文献   

7.
廖君  丁文杰 《政府法制》2009,(24):46-47
一个2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招商项目,经湖南省宁远县有关领导一番“包装”,摇身变为投资上千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而且,因为政府在没征好土地之前就盲目招商,使这个名为赛丽宝公司的投资项目搁置三年未果,至今被占土地荒芜,造成投资者与政府“两败俱伤”。  相似文献   

8.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韬 《法人》2008,(5):50-51
投资本来就是有赚有赔的买卖,要持久性地获得无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绝对是不切实际的。但投资者在并不掌握足够判断信息的基础之上购买了理财产品,而产品运行过程又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零收益”和“负收益”就不免使人心生怨气了  相似文献   

9.
刘利刚 《法人》2013,(1):12
近期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拒绝兑付事件,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12月3日,发现该产品已无法兑付的投资者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抗议。"零违约"似乎成为了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特色,但笔者认为,这一特色并不值得标榜,这意味着投资者只要购买理财产品就可以获得无风险的收益,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反而成为了奇货可居的商品。风险往往来自于这样的无知和经验主义,相信很多人在签订理财产品协议时,都会被要求抄上这样一句话,大意为本人已经知晓其风险,后果自负等等。然而,又有多少投资者真正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的风险到底如何呢?  相似文献   

10.
NAFTA第11章被喻为“投资者的权利宣言”,而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则是投资者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然而,对该机制运作至今,对其欠缺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指责就从未平息过。众多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民间团体,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程序的要求,并积极向NAFTA投资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希望通过这种途径监督国家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  相似文献   

12.
1.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  相似文献   

13.
胡健宣 《中国监察》2008,(15):20-20
日前,北京市“外省市自治区在京投资绿色通道”和“外省市自治区在京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举行了揭牌仪式。这是北京市服务外省市自治区投资者的一项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14.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从1994年以后引入亚洲和中国,仅1996年,整个亚洲就发行了近60次存托凭证,其中中国发行了5次,它日益成为中国筹资者和投资者所熟悉的融资和投资工具。一、存托凭证的含义和优点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发行的,代表在非美国公司中具有所有权的一种以美元表明面值的可转让金融工具。它的基本原理是发行公司同美国的存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国家造林政策的重大调整,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的出台,社会资金投资林业逐渐升温。同时,针对中小投资者投资林业缺技术、管护难、成本高等问题的存在,“托管造林”的造林模式应运而生。2003年以来。这一新造林模式一问世,就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16.
大庆市金银来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154号 立案日期:2004年7月12日 结案日期:2005年4月1日 结案方式:改判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种金融债券兑付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197号 立案日期:2004年9月20日 结案日期:2005年4月4日 结案方式:改判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5号 立案日期:2005年2月2日 结案日期:2005年4月1日 结案方式:撤诉 中国科…  相似文献   

17.
黄世席 《法学》2023,(3):178-192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软法性质和其弹性的模糊概念,使其在投资条约中的规定范式各异且无太强的约束力。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硬法”性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度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在裁量相关争端时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和起草中也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社会责任的强化,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8.
试论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保证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直接投资,就投资者本国而言,又叫做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DireclInveslmentl),它是指投资者对国外企业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生产过程的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的投资。这种直接控制权是国际直接投资有利于其他国际投资活动的质的规定性。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来自于投资者外部,并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单凭投资者自身的力量,甚至某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力量都是难以解决的。于是,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公约、联合国文件和国外法学著作中,人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y),主张主要借…  相似文献   

19.
赵德亮 《检察风云》2014,(23):48-50
“您好,最近黄金价格走低,正是投资保值的好机会……”,您是否接到这样听似千篇一律的推销电话?可能你会警惕地摇摇头,但听到“杠杆系数是1:100,回报绝对高额……”云云,暴利的诱惑是否开始迅速催化投资心理的需求?近年来,我国黄金期货市场方兴未艾,催生了日益壮大的“炒金大军”,随之出现大量所谓“黄金期货”公司。这些公司是干什么的?合不合法?投资者是否应该相信呢?  相似文献   

20.
王海浪  程变兰 《时代法学》2009,7(1):100-104
2007年香港居民蔡叶深向ICSID申请投资仲裁这一案件引发了中外BITs能否适用于香港特区这一问题。尽管从BITs中关于“投资者”的定义中似乎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的惯常做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外BITs中的“投资者”并不包括“在香港有永久性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即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