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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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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争议。在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正确认定,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应知"是推定的"明知".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的"重大损失",应结合商业秘密的智力成果特点,综合加以认定,但只能是可以计算的物质性的有形损失.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仅是法律义务关系上的约束,以义务人能否知悉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   

6.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   

7.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定罪情节,有必要使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具体化.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损失"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难以按照该规定处理,应该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失"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又没有说明其具体含义,适用起来会出现矛盾,应该改为经济损失,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行为人的经营性收益不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行为人非法转让商业秘密获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8.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相似文献   

9.
学界就重大损失要件的讨论主要围绕具体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然而数额认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单一适用。从立法原意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大损失不局限于体现为数额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显著恶化。现有以数额认定损失的思路应予以修正,可在以数额认定为基础和先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非经济损失类型,进行认定。同时,应注意把握非经济损失类型的经营性、物质性、显著性特征,避免刑罚的泛化。  相似文献   

1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 ,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诉讼过程中 ,要正确理解和认定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确认重大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适用法律过程中 ,要注意严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不同行为主体 ;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是在对商业秘密的合理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正确判断其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应是混合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 ,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保密权 ;其客观方面不必然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犯罪的标志  相似文献   

1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把握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握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在计算权利人的直接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14.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定义应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中有两个量刑幅度,此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明确规定该罪的立案和处刑条件;对“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应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权利,无法要求权利人防止常理以外的一切不测事件的发生。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以民事和行政手段为主,只有对性质较为严重的才可以犯罪论处,过失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  相似文献   

18.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针对涉及商业秘密方面的相关法益。国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有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侵犯某些经济规则、侵犯商业秘密权等四种立法模式。国内刑法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到底取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较妥的问题上,同一学说中又有不同观点。实际上,从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以及商业竞争优势两个方面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应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现实或者潜在增值利益和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19.
浅析刑法设置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正式成为WTO成员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新刑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其存在着重大缺陷 ,特别是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由于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对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体和程序立法均存在很多不足,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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