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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和转让补偿制度两方面入手,明确农业水权内部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农户,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为灌区水管部门或水权贸易公司;明确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内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完善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的构成;强化农业水权转让补偿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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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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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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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水权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可交易水权可定义为:法定的水资源的非所有人对水资源份额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可交易水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通过立法设计将可交易水权划分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并赋予其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这些财产权特征,使之满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时,又使水资源蕴涵的公共利益能够嵌入水权人的私人决策之中,以保证不减弱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保护,实现可交易水权多重价值的平衡。我国现行水权要成为可交易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中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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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水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仅在法规层面规定了取水权的有限范围内的转让。本文旨在提出当前水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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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水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仅在法规层面规定了取水权的有限范围内的转让。本文旨在提出当前水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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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资源越来越紧缺的今天,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以流域为单位的整体性开发与保护,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与完善水权市场已势在必行。尽管我国已经出现了数量不少的水权交易案例,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水权交易市场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基本制度对于完善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构建我国水权交易的相关制度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建构一个完善的水权交易法律保护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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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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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对人类的存在、发展有着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水资源分布南方多、北方少,在开发利用中,需水最急剧增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水的利用率偏低,又因水源污染严重,加剧了缺水危机等,面对水资源有限和浪费的现状,设计合理的水市场成为重新配置水资源有效机制的必需,解决的途径是完善现行立法,合理规制水面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终止及水面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建立水权制度,进而揭示水面使用权保护机制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具有的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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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一种基本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分布很不均衡的国家。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加剧,水资源市场配置问题已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问题,如何完善中国的水权制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和澳大利亚水权制度的对比,寻找出中国水权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中国的水权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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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权制度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颁布的《水法》中明确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如何在新法框架下改革现有的区域水权制度,如何以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区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期望能通过国外水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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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水权不包含水所有权、水合同债权,它们分别为独立的权利。只有行政权而无水资源所有权创设不出水权。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我国不宜采用拍卖的方式,水权的主体多样化,须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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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渤海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成为桎梏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之一。水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一个综合性立法过程。因此,通过原有的取水许可制度向水权初始分配制的转换,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分离,从“转化式”向“授予式”过渡是水权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途径。同时,《反垄断法》与《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也是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制度综合建构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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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所有生命得以存续的不可或缺之物。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理念的变化导致水资源需求在种类、数量和质量上的不断增加。但是,一国管辖范围内乃至地球上可利用的水资源是相对不变的,因而需要对之进行重新配置,实施水(权)转让或转移。转让或转移不仅事关法律问题,而且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问题;不仅关系国内层面,而且牵涉国际层面。在这篇经典文献中,塔洛克教授以美国为视角,从水资源配置的历史、法律、经济、地理、政治、环境、社会理念和文化等诸多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跨学科的学术剖析。对于纠正国内一些学者对美国水权制度认识上的偏差,帮助我们了解美国法学界的跨学科研究,推动我国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水资源配置制度,文章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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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中国海洋大学联合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至 2 9日在青岛召开了 2 0 0 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近2 0 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提交论文 2 6 0余篇。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现将会议讨论和论文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水资源权利与水权(一 )关于水权的概念关于水权的概念 ,目前学术上存有不同理解和表述。广义地 ,任何与水资源有关的权利 ,都可以说是一种水权。代表们也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