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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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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美国法院设置和人员情况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宪法和各种立法,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独立系统,分别审理各自法律规范的案件等,涉及州与州之间的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联邦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相当我国基层法院),此外,还有税务法院、权利申诉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每位大法官有4位助手,另外还有管记  相似文献   

2.
<正> 美国的法院制度包括通常的联邦法院制度和州法院制度。常规的联邦法院制度由1个联邦最高法院、12 个联邦上诉法院和90个联邦区域法院组成;州法院制度由上诉法院(每个州都至少有二个上诉法院,州的上 诉法院通常又称州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除了常规的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外,每个州几乎都有一些处 理特殊案件的专门法庭,如遗嘱查验法庭、小额求偿法庭。本文特就美国的小额求偿法庭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3.
刘忠 《法学研究》2015,(4):41-58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相似文献   

4.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必要。本文拟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审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初步构想。一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从西方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来看,主要  相似文献   

5.
从美国加州改革看法院制度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加州法院制度改革的基本认识与评价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在联邦和各州之间又实行地方自治,因此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而复杂的法院体制。在法院制度上有联邦和州的双重体制,50个州加上联邦法院共有51个不同的法院体制,它们互不隶属,互相独立,共同对社会实行管治。美国法院体制非常复杂,但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却是个例外。加州是美国第一大州,人口3400万,占美国总人口的近百分之十三。在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集中的改革过程后,目前加州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实行高度统…  相似文献   

6.
于群 《河北法学》2006,24(10):117-118
公正合理的审级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职能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法院缺乏独立性;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法官的不独立;再审制度导致裁判的不确定和司法权威的下降.现行司法的审级制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影响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改革.对民事审级改革中各审级法院审理的范围方式,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7.
审级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级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从消除这些弊端、平衡公平与效率、增强法院裁判信服度等角度考虑 ,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区分不同案件 ,分别实行两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二元化审级制度 ,并科学地解决上下级法院关系、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现实中,二审裁判缺乏充分、有效的制约,而一审法院对二审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方式之一。本文在不改变当前上下级法院"柱状"结构的前提下,意图通过厘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不同关系、逐步弱化考核指标等"技术设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案件请示、改发程序、裁判结果异议等制度,使上下级法院在坚持审级独立的同时,自身权力也处于制约之下,形成一种双向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司法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设置上分为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诉讼法律制度。自1950年代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直沿用的是两审终审制,该审级制度是建立在以计划经济社会的单一经济结构和简单纠纷模式为基础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组织、价值取向的日益多样化,两审终审制也逐渐显现出难以满足当今诉讼主体对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需求  相似文献   

10.
美国宪法创建了联邦制。在这种体制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联邦政府之外的权力被赋予了各州。这种权力分立的模式决定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的关系。托尼M.费恩——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院电视节目的副导演——概述了美国法院的分级,向我们解释了美国法院体系的运作方式。  相似文献   

11.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  相似文献   

12.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人孰无过,谁都难免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实行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法院可能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可以说,市级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行审级制度的困惑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市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  相似文献   

13.
裁判的正当性和裁判的终局性是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两大基本目标。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建构基本上遵循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但第一审程序在吸收不满、保障裁判的正当性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第二审程序的某些方面亦有待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裁判的终局性几乎不成问题,但裁判的正当性则主要来源于实体的正确性。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应当着眼于从第一审程序加强裁判的程序正当性,其次应当对第二审程序加以完善,并在完善再审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上诉机会,从而使终局的裁判更加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一、双重法院系统的历史和现状在美国,提到联邦法院系统,政府维护初审和上诉法院体系。在50个州的每一个州(和一些区域)有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维护的独立初审和上诉审法院系统,这些非联邦法院被委托给州法院管理。大多数美国城市,既有联邦法院又有州法院,且常常相距很近,比如哥伦比亚特区,小城镇通常只有州法院。双重法院系统是联邦政府依据美国宪法而确定的。联邦政府行使其特有的重要的也是最高的权力。宪法没有授权州政府保存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第一章规定了议会并且它将行使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行政部门履行政…  相似文献   

15.
近代中国审级制度的变迁:理念与现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聂鑫 《中外法学》2010,(2):246-261
@@ 审级制度的合理安排是实现司法正义理想与国家司法统一的前提.审级制度包括两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院的配置("几级法院")与复审的次数("几审终审").一般而言,审级越多、复审(复核)的可能次数就越多、司法裁判便越审慎,判决最终实现司法正义的可能就越大;而复审次数越多,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复审(终审)的概率也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司法统一.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法官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一、法官资格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实际掌握上是有的。由于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而两种法院体系法官产生的程序不同,因而任职资格也不尽相同。原则上讲,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其体现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根据这种理念,我国设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相似文献   

18.
今年4月,我随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去德国参加“中德司法研讨会”,为期六天,现将所见所闻所阅的德国司法法律制度有关情况书之于后。德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属“三权”之一,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仅指法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院、司法部、警察局、监狱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故本文权将这些机关的有关情况也包括于内。一德国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五种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它分四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一个法院受理初…  相似文献   

19.
章武生 《法学家》2005,(4):13-17
一、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 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与审级制度密切相关,要确定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首先要了解审级制度的原理,也只有在审级制度的框架内,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  相似文献   

20.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准确、公正地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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