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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取得了进展,先后生效的几个区际司法协助规定与安排的达成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开展。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或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半成品”,而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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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相关国际条约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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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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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可以通过两种程序在新加坡得到承认与执行.第一种是登记程序,其依据是<英联邦判决相互执行法>或者<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前者规定了在英联邦国家获得的判决在新加坡的相互执行;后者适用于给与新加坡判决在该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互惠待遇的非英联邦成员的国家.登记外国判决的程序规定在<高等法院规则第67号令>中.第二种是重新审理程序,即根据普通法,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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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坚持传统和与国际接轨中不断地发展和调整,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建立在原审国身份基础上的区分式立法模式;在实体法律层面上英国主张适用统一的成文法和基本相同的普通法制度;在程序法律层面上则是尽量放宽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范围、放松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简化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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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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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介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国际程序方面的立法一直是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重点 ,《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的通过是欧盟这方面工作的最新成果。它不仅意味着欧洲公民可以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 ,而且还意味着内部市场的顺畅运作有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同时 ,该《条例》的通过还标志着在民事司法合作方面 ,由共同体直接立法的时代的到来。本文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布鲁塞尔条例》的制定过程、法律基础及其对《布鲁塞尔公约》的修订和更新等问题 ,最后就《条例》制定的特点及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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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回归以前,由于国内判决只享有"外国判决"的地位,因此在香港只能按照普通程序执行。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订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能适用于内地判决。基于此,讨论了在大陆和香港两套法律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怎样承认及执行双方的民事判决,以及由此所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份文件,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处理国内区际司法协助的做法以及香港回归以前所适用的国际条款作比较,推导和分析了回归后国内与香港特区之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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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各国基于对判决的性质、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及一些程序性问题的不同认识 ,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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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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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继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后,于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使得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更进一步。然而,大陆与台湾的这种单向立法模式不能体现两岸法律共识,存在诸多弊端。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迎来的大交流、大合作、大融合及大发展,可以考虑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双方签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安排。在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重要问题是协调两岸管辖权冲突与审慎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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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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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在2006年相继与香港、澳门就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了安排,这是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具有一定的制度生成意义.由于三地间在法律传统和现行立法等方面的不同,两个安排在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异.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和背景分析无疑对两个安排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作具有相当的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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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7年开始与外国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并缔结专门的双边条约以及近几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已成为我国在一定条件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应考虑尽快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并为此确认“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一事不再理”等基本原则,同时确定与此相关的条件、程序等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