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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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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2.
除传统之“亲不为证”外,我国古代对证人资格殊少限制,只是到了唐代,才将证人自身之作证能力纳入到了证人适格的考察范围。近代以来,受认识深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基于政策性、可靠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因素的考量,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变化很大,实现了从重在证人的适格性审查到证言的真实性审查、从单向容隐到同居相隐再到特权容隐、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道德义务和法律权利的结合体等几个转变。  相似文献   

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作证豁免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证豁免权”的内容是如果证人应司法机关的传唤雨作证,其作证内容若可能涉及到本人罪责时,该罪责应当被豁免,否则被传唤的证人有权保持沉默。它是证人拒证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认可。而我国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十分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而对证人的拒证权问题,特别是“作证豁免权”十分忽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作证豁免权”问题进行一些粗略的探讨,以期引起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 一、作证豁免回应的内容 作证豁免制度的核心指向即其基本内容是“作…  相似文献   

4.
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证人翻证的现象较为严重。可以说,证人翻证比犯罪嫌疑人翻供更加不好对付。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有效进行控制,但对证人,根本控制不了。有的证人在案件进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找到证人,证人提供了与我们侦查中取得的证词完全相反的“证言”,从而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我们回过头来再找证人,有的证人根本就找不到了,有的即使找到,耗尽九牛二虎之力,他们也不一定再讲真话。所以对付证人翻证是更加棘手的问题。一、证人翻证的主要特点1、从证人翻证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6.
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入。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询问、质证,这对辨明证入证言的真伪,查情案件事实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可以”来要求,还是以“应当”来要求?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执法条件,不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是义务。这一义务如何来履行呢?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书面证言的形…  相似文献   

7.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倾向和普遍共识。但是,究竟有多少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调查表明,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不出庭作证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吗?通过对某法院三年案卷的检索调查,以及对我国五省区九家法院159位法官的问卷调查,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分析、论证了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8.
原因分析通过对证人拒证与伪证现象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导致其产生与滋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证人法律意识淡漠,缺乏正确的证据观念。相当一部分证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原告、被告都不“偏向”的中立态度,采取回避的做法,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证,也只是无关痛痒地说几句,对关键事实或情节避而不谈。这其中也有少数证人误认为,以证人身份出庭为他人作证,与那些打官司的“是非诉讼人”缠乎在一起,不仅没有好处,反而会有损自己的身份和形象。这就说明一些证人缺乏正确的证据观念、法律意识比较淡…  相似文献   

9.
笔者常常听到有些同志在向群众宣传修改后的刑诉法时说:“现在刑诉法修改了,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只有12小时,一旦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不开口,司法机关就很难办了”,“庭审方式改变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证人当庭翻证,案子就完了”等等。笔者认为,如此宣传会产生负面效应,是不妥当的。1、如此宣传有违立法本意,实属曲解法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改革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要对司法机关职能进行限制,而是为了推进诉讼文明、民主…  相似文献   

10.
界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范围,应明确三个问题:庭前提供证言者,应属证人之列;当事人、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和民事诉讼中依职权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以及上述活动中的见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属于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而仅指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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