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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及海报中,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公司)所有。正是这么一句话,使得不少消费者大为光火,本来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免费美容”必须要购买其高价化妆品,“饭菜八折”却不含海鲜和酒水,“买一送一”实际上送的仅是价值极其微小的一件小礼品……有个别消费者去找商家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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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广告业空前的繁荣,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电影院同样没有放弃这个赚钱的机会,笔者在沪的几家知名度较高的影院都碰到过这种情况:电影放映前15分钟时间,电影院内广播里就开始一遍一遍地播放令人烦躁的广告,临开映前30秒,银幕上又出现了广告。商家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使人们从表面上感觉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这种做法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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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有"最终解释权归属己有"的字语,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愚弄消费者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广大消费者也常常因被此条规定迷惑,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权利的性质?这一"权利"是否合法?究竟谁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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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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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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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特别青睐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争议时,拿其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认定为违法。从法律及法理上看,最终解释权也缺乏法律根据,应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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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竞争的残酷性促使众商家用尽浑身解术,以求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其中,名目繁多的各种促销活动是商家惯用的,用以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各商家的促销广告中经常附有“此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已引起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讨论(见《法制日报》2001年1月17日《优惠权的“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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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6岁男孩小明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4天。小明在入读一年级仅3周后,学校称教育局抽查发现部分学生未到入学年龄,因此学校通知下星期不准来上课。关于孩子的入学年龄的问题,在家长与学校之间一直争论不休,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聊聊有关入学年龄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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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有权对窃物者罚款吗?●殷啸虎目前,一些商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被抓住的窃物者采取“窃一罚十”的处罚方法,自行对窃物者进行罚款。大多数被罚者往往是乖乖认罚,即使有异议也无处申诉,只好自认倒霉。诚然,从传统做法来看,这“可能”不失为防止窃贼的一个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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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鉴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李颖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致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李颖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遂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她2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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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福州警方表示“海南女大学生被错抓9个月”一案中。对该女子涉盗窃和其被拘捕、羁押期间,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到移送起诉均按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陈某等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女子被错抓9个月主因。(7月6日中国经济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