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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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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与经济》2005,(6):61-61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在报纸上看到某咨询公司的广告中有一套我满意的房子,就到该咨询公司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委托租房书,并交了800元的中介服务费。当天,我们就去看房,但没有看成。咨询公司解释说,因去晚了,房主已将房子租给别人了。当时,我就对他们的这种解释很不满意。后来几天,他们又给我介绍了几处住房,但均不符合我的基本要求。因未租到房子,我要求咨询公司如数退还中介费,并加倍赔偿800元。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张平  相似文献   

2.
有位顾客在某商场买了一双打折的皮鞋,回家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便立即到商场要求换一双。可营业员不同意。问为什么?其理直气壮地说:打折商品不能换,最终解释权在商场!  相似文献   

3.
生活中,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及海报中,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公司)所有。正是这么一句话,使得不少消费者大为光火,本来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免费美容”必须要购买其高价化妆品,“饭菜八折”却不含海鲜和酒水,“买一送一”实际上送的仅是价值极其微小的一件小礼品……有个别消费者去找商家理论,  相似文献   

4.
周鑫  李利军  王铭辉 《法治与社会》2006,(11):80-80,F0003
某地一大饭店刊出优惠大酬宾的广告;澳洲大龙虾1元钱一只,洋酒1元钱一瓶,令众食客闻之大喜,蜂拥而至。待吃饱澳洲大龙虾,喝足洋酒买单时才发现,店家并未按一元钱结账。找来经理论理,经理笑答,1元钱一只澳洲龙虾,一元钱一瓶洋酒都没错,  相似文献   

5.
夏锋 《经济与法》2001,(10):48-48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广告业空前的繁荣,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电影院同样没有放弃这个赚钱的机会,笔者在沪的几家知名度较高的影院都碰到过这种情况:电影放映前15分钟时间,电影院内广播里就开始一遍一遍地播放令人烦躁的广告,临开映前30秒,银幕上又出现了广告。商家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使人们从表面上感觉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这种做法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日常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有"最终解释权归属己有"的字语,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愚弄消费者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广大消费者也常常因被此条规定迷惑,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权利的性质?这一"权利"是否合法?究竟谁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相似文献   

7.
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相似文献   

9.
王绪花  王朗 《法制与社会》2011,(18):102-10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特别青睐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争议时,拿其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认定为违法。从法律及法理上看,最终解释权也缺乏法律根据,应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10.
商场如战场。竞争的残酷性促使众商家用尽浑身解术,以求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其中,名目繁多的各种促销活动是商家惯用的,用以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各商家的促销广告中经常附有“此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已引起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讨论(见《法制日报》2001年1月17日《优惠权的“背后”》、  相似文献   

11.
12.
林松 《江淮法治》2009,(20):60-60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6岁男孩小明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4天。小明在入读一年级仅3周后,学校称教育局抽查发现部分学生未到入学年龄,因此学校通知下星期不准来上课。关于孩子的入学年龄的问题,在家长与学校之间一直争论不休,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聊聊有关入学年龄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13.
法院这样决定逮捕合法吗?编辑同志:最近,某县人民法院在宣判一故意伤害案(自诉)时,被告人认为冤枉,而将头撞在法庭内的水泥台阶上。在庭旁听的被告人近亲属郭某和朱某等20余人便吵闹起来,郭某将三张审判桌用脚踢坏,朱某也协助推倒审判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  相似文献   

14.
《法制与社会》2011,(3):60-60
编辑同志:我于去年初应聘到本市的一家公司工作,在入职前填写公司下发的个人信息登记表时,我登记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我签收到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几个月前,我却因意外怀孕身体不适而没法坚持上班,只得请假在家休假。公司人事部门获知此事后,便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5.
《法制与经济》2001,(3):40-40
编辑同志:凡是有过上网经历的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当你进入一些网页的时候,总有许多网络广告小窗口不管你是否愿意浏览都会弹出来。且时间一长,次数多,使你的网络数据传输速度明显下降,搞得你心烦意乱。更主要的是。这些广告窗口的出现,占用了我们的上网时间,浪费了上网费用。请问,这是否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6.
商店有权对窃物者罚款吗?●殷啸虎目前,一些商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被抓住的窃物者采取“窃一罚十”的处罚方法,自行对窃物者进行罚款。大多数被罚者往往是乖乖认罚,即使有异议也无处申诉,只好自认倒霉。诚然,从传统做法来看,这“可能”不失为防止窃贼的一个办法...  相似文献   

17.
杨学友 《江淮法治》2014,(16):53-53
李颖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鉴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李颖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致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李颖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遂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她2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2006,(9):43-43
问:两年前,同事小王借了我5万元,并答应上个月归还,但他至今没有还钱的意思。听说借钱两年不还我将无法讨回。请问是否如此?当时小王还答应付我20%的利息,这利息可以要吗?  相似文献   

19.
刘鹏 《江淮法治》2012,(14):23-23
7月5日,福州警方表示“海南女大学生被错抓9个月”一案中。对该女子涉盗窃和其被拘捕、羁押期间,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到移送起诉均按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陈某等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女子被错抓9个月主因。(7月6日中国经济网)  相似文献   

20.
来信我的岳父、母于一九六○年先后去世,留下子女四人。当时,大舅子近二十五岁,已婚,大姨子十七岁,我爱人十二岁,小舅子十岁;留下家具、金银首饰及其他财物,价值约三、四千元,全部被大舅子占有;在山东老家还有瓦房八间、草房四间。一九六二年,大姨子出嫁,我爱人和小舅子享受国家的抚养费,仍与哥、嫂一起生活。一九六六年,我爱人去新疆,一九六九年小舅子去黑龙江,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三年,先后返回上海工作。山东的房屋出租,租金交给大舅子。一九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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