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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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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主要罪名。在现今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挪用公款犯罪越来越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而是在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分工配合,挪用分离的状况。这种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形,与单独的挪用公款行为或是其他的犯罪的共犯情形比较起来都更具有理论上复杂性和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性。关于挪用公款的共犯问题,尤其是主体、行为上的交叉混杂关系,都影响着实际操作中挪用公款犯罪的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2.
易礼 《法学杂志》2000,(2):40-41
挪用公款罪历来是“以贪污论处”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罪 ,修订后的《刑法》对其予以确认并纳入“贪污贿赂罪”专章 ,其法律适用在司法、理论界争议颇多 ,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1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笔者认为 ,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理论上、实践中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第一 ,对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一致。首先 ,根据刑法第 3 0条的规定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中“…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河北法学》2003,21(4):55-58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实践中,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还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因此以共同犯罪的角度研究挪用公款犯罪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从共犯主体,共犯的行为及共犯的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其中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4,21(2):82-88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犯罪客体理论、国有财产保护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又有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正是由于挪用公款动机、目的的多样性,挪用公款行为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而涉及其他犯罪的,在罪数认定上也必然存在一些争议。在此笔者着重探讨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  相似文献   

11.
12.
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本文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对象物、挪用的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及一罪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适用意见.  相似文献   

13.
14.
试论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指出,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15.
[基本案情] 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份用挂靠在本单位属自己个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质押以本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17.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18.
曹坚 《政治与法律》2003,(4):154-157
本文以一起挪用公款的个案为例,对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公款使用主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情况严格界定;最高法院的两个涉及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及全国人大对此作出的立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认定公款使用主体的问题。从根本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罪是日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之一。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二方面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一套比较完整又行之有效的的对策。着重探讨目前公款范围界定过窄、以借贷行为挪用公款行为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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