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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做出故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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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决定了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或家属)对其认定结论具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工伤案件的与日俱增,工伤诉讼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这让原本应立即获得工伤赔偿的职工被诉讼所累迟迟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从政策出台、司法保障、政企联动、社保扩面等方面加大力度,能有效降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纠纷,让工伤职工在尽早获得相应医疗救治的同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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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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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工伤案件过程中,工伤认定是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其中包括"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其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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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此类事故情形异常复杂,在实践中一直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难点。在此类工伤认定中,把握"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两个因素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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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工伤认定机构设置欠当、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规定不够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工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应本着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的价值要求,对分配工伤认定权限、引入时效中止和延长制度、增设听证程序等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工伤制度设置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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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冲突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尚未设置工伤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导致在实务工作中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文章分析了工伤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研究情况及实务中工伤认定证明标准的采用情况,并就工伤认定的证据证明标准的立法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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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南京,下班途中车祸身亡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
吕某是南京市某铁路公寓的一名服务员,2004年4月,吕某在下班途中不幸被货运列车撞到后身亡。不久,其母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做出该案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其母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高院起诉,均遭驳回。随后,其母多次申请再诉,均未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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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关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权益的实现路径为: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依据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进行判断;要根据劳动关系争议性质配置劳动关系确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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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霸公司员工韩某死亡已近两年,其问对他死亡的工伤认定一波三折。在大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被大兴法院一审撤销后,近日,市一中院当庭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终审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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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认定,则事关受伤害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令人忧虑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实施二年多来,工伤案件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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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走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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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往往也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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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