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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死亡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更阻碍了有关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学者提出脑死亡概念,国外也有相关立法,我国脑死亡立法也已进入实质性程序.本文对脑死亡的概念、意义、标准及国外的规定作了初步的阐述,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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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脑死亡标准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 ,传统的死亡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更阻碍了有关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学者提出脑死亡概念 ,国外也有相关立法 ,我国脑死亡立法也已进入实质性程序。本文对脑死亡的概念、意义、标准及国外的规定作了初步的阐述 ,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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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第一部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布,"脑死亡"立法的问题再次提到了前台.法国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脑死亡"的法律规定中不仅包含了"脑死亡的判断标准",还明确规范了技术人员和其操作程序,体现了其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有关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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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脑死亡是刑法学中与人的生命保护界限密切相关的问题。脑死亡的新观念虽然面临挑战 ,但其科学合理性毋庸置疑。脑死亡的时间应当以全脑机能不可逆性丧失时为准。脑死亡的概念与判定标准 ,有必要在器官移植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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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立法体系应包括《脑死亡法》、《脑死亡判定标准》与《脑死亡管理条例》三方面的内容。本文对我国脑死亡立法体系进行了简单设计,并就该体系中各项立法基本内容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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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事实的不知无害,对法律的不知有害,因而实务中对法律错误一般不予以救济。但事实上,不管是在罗马法上,还是在当代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会对部分法律错误予以救济。而在确定何种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时,应充分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对表意人"知法推定"的合理性以及表意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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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6):186-197
关于借名投资,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其法律适用面临诸多困境:类案不同判、裁判依据引用不明、文书说理不清等现象较为普遍。学界致力证成其单一法律属性,但未系统性阐释,无法发挥理论指导实践走出困境的功效。对其纾解宜从以往非此即彼的理论观点转变为在《民法典》体系思维指导下,作亦此亦彼的类型化思考,构建“两步三层”的体系化适用规则。即以意思表示内容为中心把借名投资大致分为信托型、代理型、无名型等,并解构借名投资三个层面法律关系,进而针对诉争纠纷及每层法律关系特点,将信托型、代理型、无名型等代入,探寻可适用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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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脑死亡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医学界、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敏感话题,迄今为止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制定了脑死亡法,虽然在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存在很多顾虑和障碍,但其社会和法律价值重大。本文就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脑死亡的具体立法模式、判定标准、执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操作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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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基金.它于1960年在美国通过法律得以确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就其实质而言,是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一种形式.依据资金投向的不同,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型与混合型三类.依据组织形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分为公司型与契约型.与房地产直接投资、一般公司股票和债券这些金融工具相比较,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其组织者和投资者提供了超越其他房地产投资工具的显著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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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及其拘束力--写在《开罗宣言》签订60周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历史是丧权失地的屈辱历史,但美国总统罗斯福却在开罗积极笼络蒋介石,并许诺帮助中国收复失地、获取世界强国地位。详述1943年开罗会议的召开经过和《开罗宣言》的内容,着重讨论《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拘束力问题,并揭示二战期间美英两强对中国的不同态度及其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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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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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许多国家预防腐败体系的一种常见手段。从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家都陆续制定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财产申报的实际状况,来制定我国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已迫在眉睫。通过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逐渐构建我国的预防腐败体系,发挥其终端反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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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Madea C. Henssge W. Hnig A. Gerbracht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Supplement Series》1989,40(3)
The different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slope and intercept of the regression line and the 95% limits of confidence are the reason that potassium in vitreous humor is not used (at least in Germany) as an aid in estimating the time of dea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centration of potassium and the time of death is mainly influenced by antemortem electrolyte imbalances caused by disease and/or duration of terminal episode. The influence of terminal episode is best identified by its duration (Adelson et al., J. Forensic Sci., 8 (1963) 503–514). In order to have a method suitable for every case and to be as precise as possible we looked therefore for parameters in vitreous humor which were stable postmortem and indicating antemortem electrolyte imbalance. Urea is such a parameter, being stable postmortem (Coe, Am. J. Clin. Pathol., 51 (1969) 741–750) and useful as a marker of antemortem electrolyte imbalance. Our investigations on potassium in vitreous humor, including sudden and hospital deaths after chronic lingering disease, revealed 95% limits of confidence of ±34 h up to 120 h postmortem. Reviewing only cases with urea less than 100 mg/dl the 95% limits of confidence could be reduced to ±22 h. Considering the duration of terminal episode (<6 h) the precision was ±20 h. In this way our modified procedure is suitable for every case with the resulting precision of estimation being determined only by the duration of the terminal episode and urea concentr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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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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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裁量基准这一日益发展的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裁量基准究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拘束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内部的适用力,又将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延伸至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有合法、合理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活动也应予以尊重。为了裁量基准效力的实现,应该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