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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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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首,中国香港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仲裁机构体系,并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临时仲裁在香港发展迅速,其比重远远超出机构仲裁。探讨香港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问题,将为我们正确认识内地仲裁法提供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介绍香港仲裁制度和1996年香港仲裁条例主要修改内容的基础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若干讨论,认为1996的香港仲裁条例是英国法律传统的延续,它既符合仲裁法的最新实践,又保留了传统乡土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的特色。但是,1996年香港仲裁条例没有解决回归后香港如何直接承认与执行祖国大陆仲裁裁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浅析香港仲裁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现行双重仲裁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给国际及本地仲裁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若采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单一仲裁制度,则会限制仲裁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因此,香港不宜采用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模本的单一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4.
《仲裁与法律》2006,(2):1-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仲裁论坛及伟凯国际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2月23日在北京建国饭店共同举办了中国仲裁研讨会。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律》2002,(1):4-4,53-54
由香港贸易发展总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香港仲裁服务如何助您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研计会于2001年12月18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会长俞晓松、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香港贸易发展总局副总裁林天福出席了研讨会。  相似文献   

6.
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再适用过去的法律依据,内地与香港已达成《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至今未达成有关承认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本文通过分析自1999年6月以来执行《安排》的问题,探讨区际间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相互执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在涉外经贸中,当事人多倾向于寻求仲裁这一手段。就内地与香港两地交往而言,仲裁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主要途径。然而,两地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香港属英美法系,内地奉行的是大陆法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香港回归后,还涉及到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几方面的比较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6,(5):4-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一行于2006年12月3日至6日在我国香港参加了亚太地区仲裁组织第二届成员大会及国际仲裁研讨会。  相似文献   

9.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内地与香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国社 《现代法学》2004,26(3):68-75
内地与香港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同样实行“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但在发挥作用方面,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不足。从两地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规定、制度构建和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进行比较,重新审视内地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位,探索建立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科学高效,兼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仲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四法域”下的中国区际仲裁问题则日益突出。本文围绕中国区际仲裁的相关问题加以评析,并针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这样的简短仲裁条款,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何认定其效力,则做法不一。从裁判方法的角度解剖实际案例,有助于明晰该类案件应该采用的裁判方法,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在事实认定上,主要是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界定仲裁协议的含义,明确当事人是否有真实的仲裁意图;在法律适用上,通常法官需要双重找法,即发现可适用的冲突规范及通过冲突规范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确定准据法时,尤需注意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相似文献   

13.
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下,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台湾目前虽未统一,但多年来已经事实上形成了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而各法域现有的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及理念存在一定的差距,不一定为其它法域的当事人所接受。然而,司法独立决定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区际司法中心,应建立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机制-区际商事仲裁中心。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连斌 《时代法学》2006,4(6):76-80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有分歧也有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看,其局限性逐渐显露。为更好地运用仲裁手段调整两岸经贸关系,两岸应有意识地借鉴《纽约公约》的实体内容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使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15.
香港与内地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和融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香港和内地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标准和技术方面的综合分析,本文认为两地在司法制度、法治发展和仲裁理念上的较大差异导致了两地在对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上之截然不同。重要的是,香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及其具体审查操作的先进经验,可为内地在这一领域的改革提供重要指引。《香港与内地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实施近十年来,已逐渐出现两地仲裁界和司法界在审查制度面向上的趋同。惠于"一国两制"和"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大背景,相信两地间商事仲裁的融合会更加蓬勃发展,为中国跨境商事活动提供更好的争端解决服务。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和环节。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实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执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法院还没有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8.
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 ,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19.
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在于:机构仲裁指的是由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通常是按照该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的管理。  相似文献   

20.
香港仲裁裁决执行制度虽渊源于英国法的规定,但两者在裁决的强制执行、对法律问题的上诉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美国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美国法院在执行外国裁决,尤其是公约裁决时往往会通过对宪法正当程序要求的解释,对公约裁决的执行予以限制.借鉴英美仲裁裁决执行制度,对于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1999年两地达成的<安排>应从限制使用公共政策、调整执行时效期限、引入结果定向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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