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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新型灵活就业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新兴就业模式。新型灵活就业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发展至今已遍及全世界,它具有重构商业模式、优化用工成本、提升整体效率的优点。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使新型灵活就业面临许多问题,平台经济的发展亟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以及在法律保护的机制上进行补充。在此基础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方式,让劳动认定更加灵活,更重视从属性的位序排列以及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层面进行法律保障机制改革,双管齐下。结合新型灵活就业的市场现状展开研究,探究我国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改革道路,以保护新型灵活就业及相关产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突破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从而促进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带动经济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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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定义、法律框架、认定标准与要素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讨论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征,分析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法规对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其次,探讨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要素,讨论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展望了未来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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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生态企业的迅速成长,孕育出了更多的平台从业人员,这样的现象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也产生了冲击,但也逐步暴露出潜藏于产业底层的法律难题——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保护缺失,情况复杂而多样。出现这样的问题既有现行劳动法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由于平台公司发展导致用工数量猛增的原因,且现如今保护从业人员利益的立法较为落后,进而暴露出了立法缺陷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灵活就业员工利益保护的问题,以规范与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并促进平台用工问题的合理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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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实现新的发展和创新.同时,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劳动法律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作为新时期的用工单位,也要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加大自身的改革力度,注重对工作中的风险加以防范,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保障.本文针对企业运转过程中所遇到的用工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其内涵、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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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用工形式发生转变,传统用工遵循工业时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用工协议的形式和规则,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入到信息共享的时代,用工形式出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态。然而针对网络用工新形态现有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用工形态的简要分析,为法律完善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网络平台与用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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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平台用工数量迅速增长,而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却面临法律适用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学界展开讨论,虽有理论和实践应用上的突破,但整体分歧较大。他们或是基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或是基于双边市场理论,或是基于劳动“三分法”,或是基于“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法律制度,或是基于伦理治理逻辑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了各种既相补充又相矛盾的应对方案。因此,为化解分歧寻求有效对策,需要从我国平台用工和法律制度的实际出发,去繁就简、分层分类、循序渐进地开展立法、司法等各项法律救济工作,其中重点需要做好平台算法规则约束、工人身份识别与保护项目甄别等三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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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大数据的广域发展给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企业用工形式带来巨大变革,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助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形态多元、形式灵活的新型就业形态发展势头强劲。这些新型就业模式在降低劳动力成本与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同时,新型就业模式的特质也衍生出劳动成果数字化、维权困难、监管成本增加等新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则存在滞后性,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责任分配问题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规则。传统“单一调整”模式无法有效回应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互联网公司的复杂关系。亟待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特征及认定标准角度出发,合理应对新型就业模式的风险问题,在现有《劳动法》框架下重构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模式,促进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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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变得与互联网密不可分,从互联网中衍生出的互联网经济也成为商品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水平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出现,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新时代法律法规发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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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实践中,针对极为特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对于受伤职工进行权益保障的问题,当前法律建设法制优化中要正视这一存在的现实问题。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拒绝对于员工进行后续的权益保障等,不符合法律要求,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在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形式的基础上,使各个认定主体各自承担责任,确保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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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约车、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新业态中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亦存在同案异判、损害后果导向等现象,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平台经济劳动者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主要是因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传统“从属性”标准内涵及外延未能明确、认定尺度难以把握。对此,本文从司法裁判领域的认定标准重塑及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两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力求让部分似乎游走在劳动法保护灰色地带的平台经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期为平台经济用工模式的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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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背景下,虽然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大量用工岗位,但也产生了比较明显的"用工荒"问题,多个行业长期处于用工人员数量紧缺状态,这对于行业发展以及社会建设来说极为不利.共享用工模式的出现与推广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各个行业长期存在的"用工荒""招工难"等问题,但同样带来了比较明显且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严重威胁着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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