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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诸多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并且呈现出了明显的复杂化和紧迫性等特点.部分案件相对特殊,牵扯到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对于诉讼程序往往也有着特殊的需求,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仅需要能动性地调解,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利用法官的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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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国家已经对农村土地征用诉讼案件的受理做了规定,但因存在严重缺陷,纠纷依然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完善法规,势在必行。一、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程序缺陷任何法律必须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其正义性和公正性。公正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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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强烈的公益性决定了其特殊性质,为此,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辩论原则等在婚姻案件诉讼中要求相应地予以变通或予以限制,以适应婚姻案件诉讼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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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止或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赔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过程。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程序过程要点、残疾赔偿金解释、财产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赔偿注意事项等相应诉讼程序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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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民事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至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检察机天应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庭案件;家庭案件的管辖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住所地;为避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合并审判,诉的变更、合并与反诉应较为宽松;认诺、舍弃、自认、和解受到限制以及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家庭案件审理中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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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即是简易程序再简化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实质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尝试具体司法适用情形的解释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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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式立法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的重要体现。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尚未细化规定,尤其是该程序的启动目前采用的强制适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的定义、性质、现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法理和实证分析,并结合司法工作经验对如何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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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诉讼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却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程序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具体的程序性难题,本文对这些难题进行了部分的归纳与探讨,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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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行政公益诉讼经过了近5年的试点实践,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对于解决公益侵害问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相关社会治理的媒体舆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也存在该诉前程序缺乏规范设计的弊病。因此规范检察机关主导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一项当务之急,也是实际操作中的重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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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对减刑假释实体方面规定较为细致,但是在程序方面却有较大缺失。文章从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归属、程序诉讼化的意义,以及程序诉讼化的实践探索等方面论证,提出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程序应朝着诉讼化方向发展的设计构想,以期为构建科学的减刑假释程序提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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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分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以家事案件为视角,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不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出在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笔者对该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在诉讼中依据该原则的要求所设置的实施细则、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包括设置专门程序,庭前、诉前告知程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的应建立“诉讼代言人”制度;法官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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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是老百姓生活、感情、财产等综合因素交织的集合体,影响着老百姓家庭中亲属关系、利益关系。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过去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家务事牵涉因素之复杂,利益矛盾冲突之大。而家事公证服务是老百姓们自身与亲属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能够公平公正地为家事纠纷主体间合法权益分割做出证明。但因为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健全,虚假公证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内部公证监督、审查、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公证员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家事类公证执业风险较大,甚至还会致使公证书无效,因此要做好风险防范和体制完善,才能有效规避家事类公证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