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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之公序良俗原则,是以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为基础,与国家及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秩序。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所规定之公民姓名权,将公民决定、使用、改变或允许他人利用本人姓名之法律行为限定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下。然而,在姓名权实际行使过程中,某些姓名诸如“招娣”“来娣”因含有传统保守观念,对姓名所有者带来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但由于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相关主体更名权行使过程困难重重。据此,本文以人格姓名权为研究背景,探究公序良俗原则中姓名更名权之边界。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相似文献   

3.
高宗祥 《法制博览》2023,(18):68-70
与驰名商标混淆侵权不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突破了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中针对商标显著性保护不足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增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相应的市场秩序。本文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概述入手,研究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路径,旨在为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产生创造大众需求的虚拟角色及其一部分或全部的特征因素,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和装潢、产品名称、广告宣传以及作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等商业性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权利。本文旨在从多角度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5.
浅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秋培 《法制博览》2015,(3):61-62,40
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动漫形象商品化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对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本文主要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这一发展中的新兴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探讨,提出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应针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建立以《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全方位保护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纷纷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授权给他人用于商业活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表面看似双赢的局面,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使得在商业领域的侵害人格权案有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的近况,进而提出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设想。  相似文献   

7.
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业的推动,对于广告业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以及其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也给予极大的重视也正在探索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例,本文通过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法律要素,对如何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法制博览》2019,(7):125-126
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就使得人物的肖像和姓名有了商业化的意义。源于对这类现象该用何种法律来救济的思考,笔者撰写了本文。文章分析了统一权利模式和公开权利模式,厘清了两种模式在权利设置上的不同。最后对两种权利模式进行了比较,两种权利模式各有利弊,总结出商品化现象出现的实质,其一,对既有权利标的性质的丰富,如人格权标的——人格要素,最初只有精神利益的性质,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财产利益的性质。其二,从人格要素到人格标识,再到商业标识的扩展,反应其还具有客体的丰富性。  相似文献   

9.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本应该有所收敛,事实情况却是个人信息买卖行为以更加隐蔽的形态出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应得到法律人更为重要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法制博览》2010,(4):65-66
东晋十六国的国君中多残暴之徒,前秦厉王苻生便是其中之一。这家伙自幼瞎了一只眼,性极悍野,他的祖父苻洪曾对他爹苻坚说:“此儿狂勃,宜早除之,不然,长大必破人家。”(《晋书·载记第十二》)苻生坐上龙椅之后,其凶残暴戾的本性更加暴露无遗。  相似文献   

11.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于作品元素的商业化利用已经日趋普遍。然而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商品化权或其他保护作品元素权益的权利,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纠纷又迫切需要法律的规制。对商品化权的认定及立法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应当作为一种著作财产权进行规制和调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应当对商品化权加以明确,在立法上宜采取技术性规定。  相似文献   

12.
曲俊颖 《法制博览》2021,(2):158-159
公众名人姓名中存在着非常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似乎相对有热度的人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其姓名被其他人有意的抢先注册的现象.这样的抢注商标的行为对相关名人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都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的关于在先姓名权和姓名商标相冲突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姓名...  相似文献   

13.
任俊宇 《法制博览》2023,(21):121-123
不同国家针对商标的恶意抢注现象提出了不同的解决途径,其中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与防御商标保护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途径。驰名商标反淡化更注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模式上侧重于事后保护;而防御商标更符合“混淆理论”,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模式上侧重于事前保护。本文通过对英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防御商标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得出了英国侧重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而日本侧重于防御商标保护的结论,从而导致英国最后废除了防御商标制度,而日本却仍然坚持防御商标制度的结果。同时,通过分析英国和日本的防御商标制度,总结出我国应当考虑设立防御商标制度、防御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的延续和应当考虑防御商标与普通商标的转化三个启示。  相似文献   

14.
毕淑敏 《法制博览》2010,(16):54-54
到不丹去。下飞机,先过海关。男女官员皆穿一种特殊土布服装,图案是朴素的小格子。刚开始我以为那天是一个节日。印象中,我们似乎只有过节和歌舞的时候,才穿民族服装。后来方知道,这就是不丹的国服,由国王亲自制定样式,并且身体力行。宣传画上,不丹的五世国王,全部着这种服装。  相似文献   

15.
晋宏伟 《法制博览》2015,(7):109-110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问题受到关注,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网络侵权有明确规定,但授权行政机关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行为的活动准则,该条例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较低的侵权行为注意义务。然这一规则在实践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应该对现行免责规定进行适当限制,以更好的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法制博览》2019,(23):245-246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标识因商业利用而产生的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新的人格权理论形态,但是我国法律现阶段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其的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格自由,这是法律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理论支撑。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虽然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但本质上在私法属性上属于人格权,因此可以在人格权体系之下给予其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民法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美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我国应该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经验,选择一元模式,并采用统一条款的集中保护而非多条款的分散保护。  相似文献   

17.
刘子硕 《法制博览》2023,(30):42-44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对自甘风险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于自甘风险制度进行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意义。自甘风险制度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例外情形,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将通过对“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界定,对行为人行为限度的认定这两个方面入手,厘清自甘风险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娜 《法制博览》2021,(7):41-42
商标注册量体现了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实力,我国现今俨然成为一个商标大国,但与此同时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层出不穷,2019《商标法》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保护力度,但在实际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许多困境.本文将从商标恶意注册的现实困境出发,分析恶意注册乱象之原因,以及现行《商标法》的进一步适用来研究.  相似文献   

19.
徐浩程 《法制博览》2023,(14):160-162
涉外定牌加工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出口型经济发展建设作出了长足的贡献,但涉外定牌加工却一直存在境内注册商标与境外注册商标相冲突的现实法律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贴附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上长期是百家争鸣之态。解决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贴附行为的定性问题,要避免涉外定牌加工模式特殊性因素给法律定性带来的蒙蔽,应回归到对商标侵权法律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中去,坚持商标地域性基本原则,认定境内贴附行为与商标性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期在类案中作出恰当的裁判。  相似文献   

20.
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由权利人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人转通知义务和网络用户反通知规则三部分构成。我国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司法解释到《民法典》的轨迹。《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规则对权利人通知规则从合格通知的要件、转通知义务、必要措施考量因素、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并确立了网络用户反通知规则。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的性质为过错原则,可适用所有类型的网络侵权。对于网络服务提供人未尽到转通知义务不应一概认定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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