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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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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润源 《法制博览》2023,(14):10-12
“鬼畜”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创作手法,随着弹幕文化等新文化平台的兴起,逐渐由小众文化慢慢走向了大众视野。其感染力、夸张性讽刺与颠覆性深受现代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但是基于“鬼畜”的创作手法,其必然会与原视频著作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本文主要基于“鬼畜视频”与原视频著作权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进行研究与分析,尝试寻求其中的法律答案。  相似文献   

2.
曲俊颖 《法制博览》2021,(2):158-159
公众名人姓名中存在着非常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似乎相对有热度的人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其姓名被其他人有意的抢先注册的现象.这样的抢注商标的行为对相关名人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都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的关于在先姓名权和姓名商标相冲突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姓名...  相似文献   

3.
袁媛 《法制博览》2023,(13):94-96
短视频行业的飞速发展,对当前已经成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对《著作权法》也做出了多次修改,为了平衡当前著作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事后救济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提高短视频平台以及用户的责任意识。基于此,本文对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原则以及当前短视频著作权认定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4.
网络游戏直播是一种新出现的商业经营模式,近几年来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各类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分歧较大,本文针对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来论证,探讨是否有合法权益,进而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唐韵 《法制博览》2015,(8):170-171
网络作品的发展日益繁荣一方面促进了文化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也给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和诉讼逐年上升。优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作品,将是新时期的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产业的重要部分,具有极高价值,然而至今还没有具体立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其导致了我国实践中大量同质化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纠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视节目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晓钰 《法制博览》2024,(1):151-153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日新月异,世界各国均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大国之间科技竞争的焦点,投入大量资金与技术研发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身影也出现在信息网络、科技、交通、餐饮、通信、公共消费场所等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各方面场合之中。虽然人工智能助力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期待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著作权法制度对该问题作出回应。本文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的角度入手,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出发,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中的适格主体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互联网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游戏得到了迅速地发展。然而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新的网络问题外挂也就随之而产生了。本文主要从外挂的流行原因、分类来研究外挂所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以及最后从我国现有关于外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入手提出了对未来外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法制博览》2018,(11):122-123
现阶段电视节目形式不断丰富,但是本土节目缺乏创新,内容同质化的情况层出不穷。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作品范围,学界也对电视节目版式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存在争议。本文从电视节目版式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出发,从学理角度肯定了电视节目版式作为作品收到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最终提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相似文献   

10.
程赟 《法制博览》2023,(8):61-63
近年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新机遇,备受世界各国关注。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应将其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认定为原创作品,但在著作权归属层面,人工智能还不能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只有开发或使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的自然人或组织,才具有承担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义务的资格。本文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产品生成物的特点,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产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刑法在进和退之间很难做出选择。兼顾前瞻性与实时性是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在面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在著作权方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及归属,做出明确的评判标准,其次也要在《刑法》中添加对不履行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的义务罪,从而完善人工智能时代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是刑法应对知识产权客观治理现状的应然之举。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的公共政策需求不断强化,侵犯著作权罪法益秩序化造成了著作权刑事和民事保护体系衔接的断裂。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确立以财产权利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主要法益,以此为基础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予以限缩解释。从传播形式上,本罪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严格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边界,仅指交互式传播而不包括非交互传播。从传播性质上,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可罚性在于作品提供行为,进而将提供网络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排除本罪的规制范围。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形式和实质的限缩,在满足刑法积极回应著作权保护社会治理现实需求的同时,剔除与规范目的不相契合的内容,实现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准确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3.
杨宇晴 《法制博览》2022,(30):38-40
短视频相较于传统的内容呈现方式具有高度交互性和社交性的特点,因此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不能沿袭传统的著作权研究方式。首先,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性研究应当判定某个短视频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如果短视频不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则关于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就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没有法律意义;其次,本文指出了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判定标准和类型。通过上述几方面的研究,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包括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发生、建立短视频行业网络审理模式以及加强政府对短视频市场的行政监管。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有所突破,创造不再是人类特有的行为。与此同时,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面临不能涵盖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诸多问题,因此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5.
刘嘉裕 《法制博览》2023,(11):93-95
随着科技的不断成熟和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影响着人们生活各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满足了当前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给著作权带来的挑战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是否应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尚存争议,如何解决以上争议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使用者、结合独立创作和创造性二要素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观点,以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确保其能发挥和实现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6.
谢长廷以“宪法”为主轴的有关“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宪法各表”等两岸政治关系论述既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局限。其值得肯定之处主要表现在:是民进党阵营中相对务实、理性的政治主张;是他长期以来深度思考的心得汇整;是试图打开民共僵局的积极尝试;是化解台湾内部蓝绿对抗的有益探索;是摆脱绿营“逢中必反”思维的建设性主张。其问题与局限主要表现在:并未接受“一中”框架;并未放弃“台独”立场;带有折衷主义和模糊主义的双重色彩;论述逻辑有欠严谨和规范。今后谢长廷先生有待于从内容和逻辑两个方面对其论述加以进一步修正或完善,使其论述早日成为一个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所裨益的论述。  相似文献   

17.
同人作品历来都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多的话题,同人作品是否也应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对此本文以金庸诉江南案为例,对同人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8.
Web 2.0产品模式的推进下,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共享技术被广泛使用,用户创造内容所造成的著作权问题日益浮现于大众眼前。用户创造内容的合法性界定仍然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本文从探讨用户创造内容的概念、分类从而论述用户创造内容构成侵权的各种可能。再而讨论用户创造内容目前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提出在著作权法修法的背景下的建议,如建立默示许可制度,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以扩大合理使用制度范围等。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以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原则为主要依据,从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的修订建议、对网络著作权的使用制度进行完善这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制博览》2019,(29):6-9
将文学作品改编进行影视创作,不仅能使影视作品有良好的质量保障,也能够使得原文学作品提高知名度。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原著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导致目前有许多相关的案例纠纷,进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明确参与电影创作各方署名权行使方式,厘清原著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之间的界限,有利于鼓励作品创作,保障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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