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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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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涵 《法制博览》2023,(12):69-71
担保作为维护社会信用、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一种手段,在融资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典型担保已然无法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要求,在实践中出现了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新类型担保;然而,对于这些新类型担保方式我国《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使得法院裁判时陷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故对新类型担保方式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权利担保物权的抵押、质押二分的体例之下,本文通过对常见的新型担保的基本理论分析,从担保的法律性质和公示方式等方面介绍了新类型担保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了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以期推动此种担保模式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运用新类型担保提供正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2.
侯雅文 《法制博览》2023,(2):133-135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3.
李国林 《法制博览》2014,(1):126-127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本文通过对这两项权利的历史渊源、意义和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质押的冲突应以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应优先,同时应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最后,让更多法律人参与到税法的立法和实践之中是才解决冲突的最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4.
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类担保物权时,即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在这种竞合关系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顺位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设立主体、主观意图以及成立要件是否充分等条件,具体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本文将就其中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5.
物流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物流银行业务从狭义角度讲,是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物流产品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较强实力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从广义的角度讲,物流企业资金运营及银行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可称为物流银行。  相似文献   

6.
连胜 《法制博览》2024,(11):151-153
在当今购房模式下,房屋由开发商建成并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大多数购房者在支付完首付款后,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此时,需要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购房人将购买的房屋预抵押,并向银行支付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按揭贷款的保证担保。由于商品房未建成,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只能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实践中,这种期房销售的交易惯例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问题。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部分问题将更加显著。本文重点阐述房地产阶段性担保的背景和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原因,并从银行和开发商两个不同的视角列举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7.
马晨清 《法制博览》2023,(36):118-120
担保制度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自然人担保中,债权人涉及经营,担保人涉及生活,担保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自然人担保,其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对于担保人不公平。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抵押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无效。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用自己财产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有多个保证人时,要注意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也针对抵押物的转让、重复抵押、浮动抵押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时延爽 《法制博览》2023,(30):84-86
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投入资金,有助于摆脱资金短缺困境,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稳定有序发展。股权融资虽能增加公司总股本,但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如何有效规避、解决法律问题成为相关领域学者思考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首先概述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概念、特点及方式;其次分析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最后探讨了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之间拟转让股权时,许多股东选择让其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但是,当公司与股权转让者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结果是,股权转让股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对价给付义务,股权转让股东便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公司资产...  相似文献   

10.
计雯妍 《法制博览》2013,(9):110-111
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区别情况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财产的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陈凤 《法制博览》2023,(11):114-116
所谓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无权处分人将股份以多种形式,如转让的方式,将股份分给受让人,在股权受让过程中若是善意以及伴随着合理的股权受让价格,最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依法对受让的股权进行登记,那么就代表受让人获得股权,并符合法律制度。通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方式来看,其是由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演变而来,即将“股权”植入到物权当中,同时自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形成以后就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该制度就成为民商法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议题,而学者之所以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如此关切,一方面是由于该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还存在些许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股权转让属于社会财富流转,且当前各公司、企业的股权流转速度逐渐加快,因此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基于此,笔者就当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和障碍展开分析,并引申出对该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而达到提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性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靠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在未经上市公司决议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下沉担保主体的方式,以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为其提供关联担保,已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相关部门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法院鲜有依据相关监管规则直接否定其担保行为效力的案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后,全面落实了关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下沉担保主体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受到了遏制。但上述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仍存在争议。本文将立足司法实践,以不同的规范制度作为思考路径,对境外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展开分析。在实际控制人对担保主体的法人股东所作决定实施了控制或干预等支配行为,且债权人非善意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并符合当事人合理预期时,具有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3.
政策法规     
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目前,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对转让过程中应当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层不得参与条款、平等竞买、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相关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  相似文献   

14.
国家立法从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缺乏资金需要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功能,二者间的冲突亟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作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研究,针对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实现的主要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王红云 《法制博览》2013,(10):47-48
从罗马法开始,物权的客体就主要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而被人们创造或掌控的一些无形物,例如电力、频道、磁场等自然力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使一些财产权利也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只有已经客观化或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的财产性权利,才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6.
公众的素养     
冯雁军 《法制博览》2008,(16):30-31
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以后,有一家银行向很多灾民提供了一笔不菲的无息贷款,这些贷款无须担保,只要把姓名和联系方式留下即可。三年后,所有贷款全部还清,没有一例拖欠。  相似文献   

17.
涂甫 《法制博览》2013,(2):144+141
一、裁判要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上的请求权。信赖利益是指无过失的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另一方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18.
黄薇 《当代世界》2014,(12):58-60
<正>开发性金融通常被定义为某个国家或地区利用国家信用为基础建立的促进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种金融形式。按其性质,开发性金融可以分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早期开发性金融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地方、国家、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提供融资支持。作为银行系统的一个分支,开发性银行在照顾产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自身的盈利状况。但是,与一般的商业银行相比,开发性银行会更加关注政策性、战略性产  相似文献   

19.
徐莹 《法制博览》2015,(6):224-225,200
《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是实体法体制变革发展过程中较为关键的部分,我国于2007年对其进行调整,将其调整至"担保物权"的内容之下,独设一章,"留置权"制度的重要位置可见一斑。从国内外有关《物权法》性质的讨论文献中可知,赋予"留置权"特殊的"物的担保"特性是不被认可的。《物权法》将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不敢苟同。从法律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若想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则需要采取剔除"留置权"的担保物权特性。本文就《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0.
康惠 《法制博览》2015,(1):108-109
物权法引入西方的浮动抵押制度,对变革我国的担保理念和加快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制度的存在不会改变抵押人的正常经营,它对抵押人担保能力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因为该制度的本身不足,在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出台与浮动抵押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适时修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目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有几方面的不足。针对此类问题,本文适时提出完善建议。目的就是促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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