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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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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贵州政报》2022,(12):62-67
<正>黔医保发〔2022〕 18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直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形成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的技术规范,现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对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SDPR-2023-0430001鲁医保发〔2023〕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中,手术类价格可上浮10%;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的手术类最高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10%—30%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辽医保〔2023〕34号各市医保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辽宁省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粤医保规〔202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2021〕39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要求,省医保局修订形成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SDPR-2023-0430007鲁医保发[2023]4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湖北政报》2023,(3):30-32
<正>鄂医保发〔2022〕83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  相似文献   

8.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正>晋政函〔2023〕9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的请示》(市政发〔2023〕30号)、《关于调整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的请示》(市政发〔2023〕31号)、《关于调整平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的请示》(市政发〔2023〕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平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调整。  相似文献   

10.
<正>京医保发〔2023〕1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CHS—DRG付费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医用耗材的导向作用,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兑现临床价值,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于本市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涉及的主要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推行实际付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京医保发〔2023〕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附件1),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京医保发〔2022〕4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 22号)精神,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办法,规范直接结算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四川政报》2023,(4):83-99
<正>川医保发〔2022〕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京广发〔2023〕145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3〕3号)安排,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三种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经2023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辽发改价格〔2023〕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16.
<正>京医保发〔2023〕1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相似文献   

17.
<正>苏医保规〔2023〕3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23-0230005鲁卫医字〔2023〕1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属(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鲁卫医字〔2018〕1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贵州政报》2023,(7):42-45
<正>黔卫健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现将《开展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6月14日开展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20.
《贵州政报》2023,(7):36-42
<正>黔卫健发〔2023〕8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为加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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