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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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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家球 《法制博览》2023,(36):55-57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重要的公司形式之一,具有规模小、运转灵活等特点,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特点主要是人合性兼资合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法律用语存在模糊性,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有所增长,对司法审判提出挑战,且不同区域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冲突。虽然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但股东基于对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进行股权自由转让,如果股东股权转让和公司章程限制条款发生冲突,很容易造成纠纷的出现。因此需要积极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其理论正当性进行分析,对其司法适用原则予以明确,这样能够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较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资合性要求股权自由转让,资本自由流动。人合性要求公司的建立应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纽带,注重公司成员之间的信赖程度和成员的稳定。因此,资本的流动、股权的转让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各国公司立法多以法律规范对股权转让予以适当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就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相似文献   

3.
周艳 《法制博览》2013,(8):118+117
就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而言,其条文规定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就章程约定禁止转让条款而言,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应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违反该基本原则的情形,剥夺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就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因偿还债务需要而发生的股权强制转让,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在执行的方式、股权的价格确认以及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颇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阐明。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纠纷频发,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较少,本文选取有限责任公司实股激励中典型的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角度进行分析,对比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判例,认为可对股权激励协议先进行劳动法视域下的考察,排除公司对激励对象单方面限制的不公平条款,再以合同法进行规制。在对股权激励自益权的限制中,以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为原则,突破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制度废止了原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使得股权转让回归了私权利的本质属性,同时立法者出于充分尊重这种私权利,增加了第72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得在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不能达到司法上的统一,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分析,结合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现状,寻求更全面完善的股权转让制度,望与广大学者分享,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性的特点,而人合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必须要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因为这是保障公司健康运行所不能缺少的。另外我们也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更好地规范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势必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公司的健康发展。正因为这些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往往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赋予的高度意思自治的权利。当然,该授权性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但现行《公司法》对哪些事项属于章程自治的范围以及章程对这些事项自治限度等并无详文规定。其中,《公司法》第72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有权限对股权转让做出相应规定,该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等系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故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唐忠辉 《法制博览》2022,(5):136-138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人合性能够实现公司稳定运转,对科学、合理、合法地保护股东自身权益有重要价值.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对于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内在要求、维持及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结合实际情况,探究股权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变化,从股权转让时的通知对象、通知方式及通知内容等为基础进行详细...  相似文献   

10.
王艳婷 《法制博览》2023,(3):126-128
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国内国有企业高速运转的同时,很多中外私营的中小企业都迅速崛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在合伙人制度下、在复杂的经营理念过程中,各大股东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近年来,公司解散、股东股权被回购、公司股东被除名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为解决这些矛盾,法律作为底线,对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提到了股东除名的事由,在该法律出台以后,公司间股东矛盾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程度内正常高速的运转。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抽逃部分出资或是股东的行为在实质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等情况该如何处理?由此看来该条款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如何对此进行完善也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目前各国立法对于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大多在同意权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择一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则是重复规定了两种制度,这样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固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转让股东的利益而言却是极大的不利。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对外转让限制过于宽松,并不能很好的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同意权制度对于剩余股东必须强制购买该股权而言又过于严苛,相对而言指定购买制度能够弥补一些同意权制度的严苛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分自由。  相似文献   

12.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52条中明确规定了此种制度,但是该条规定太过原则性,实际操作性不强。本文从现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容和诉讼程序以及实践中的现状,探讨其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3.
马志明 《法制博览》2023,(28):121-123
股东除名制度在我们国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被动退出公司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股东除名制度仅规定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且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明晰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与法理基础,结合当前我国与域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试图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  相似文献   

14.
赵淼 《法制博览》2013,(6):50-52
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然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公司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本文不作探讨,因为权利性质属于纯法理上的问题,而效力问题才是关涉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认为现行法下,无论是合同法、公司法抑或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给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有必要重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法律的补充或修改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性,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应运而生。依学界通说,此制度旨在保障封闭公司的人合性、保障老股东的既有利益,进而保障公司的运行效率。但针对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于现行法律无解而于理论实践有争。依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对此问题,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应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未有规定时,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6.
文丽萍 《法制博览》2023,(36):25-27
民事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负有作为义务,但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作为义务,或不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作为义务,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民事不作为侵权应以侵权责任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并应满足《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不作为侵权案件过程中,未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主观扩大民事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范围,加大了无民事作为义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引发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文以一起损害生命健康权侵权纠纷为例,分析了民事不作为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及司法确认标准,以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民事不作为侵权的认定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肖大燕 《法制博览》2015,(2):209+20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因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的继承客体,由单一的财产性权益继承扩展到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权益继承,是对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为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笔者就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以及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的重点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活跃,市场经济的繁荣,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规定公司股东未至出资时间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即当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认缴时间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其时间未至的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空壳公司在没有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以其出资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来清偿公司债务,导致与公司正常交易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事实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救济程序。本文尝试从债权人角度,探索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不同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9.
一、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包括对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二、瑕疵出资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解除(一)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即股东成为公司的一员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认为股东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股东。一些国家还对股东的国籍和居住地做出了限制,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虽不一定具有意大利国籍,但在外国人持有意大利公司30%以上股份时,须经意大利财政部批准;挪威公司法规定,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本文将对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论述及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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