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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以债权出资的方式被法律认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也不断被实施。但重整企业债转股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投资行为说与债务清偿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债转股行为中未发生债务清偿,债务是因混同而消灭。基于投资的法律性质,重整过程中的债转股应遵守《公司法》、尊重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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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挽救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重要手段,通过降低企业的债务压力,实现促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的目的。虽然债转股目前在企业的破产重整中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导致了其并未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股权退出作为债转股程序的基本构成,直接关系到了债转股的成功与否。目前我国的债转股股权退出机制存在立法不完善与机制不完善两大问题,因此应针对现有问题,完善立法,拓宽退出渠道,顺畅退出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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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企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经营,进入破产程序时有两种拯救方式,其一为和解制度,其二为重整制度,本文旨在讨论破产重整制度.实践中,破产重整制度一般为大型企业准备,对于中小型企业以及类似于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法律上并未有特殊规定,惯例以现行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处理.但是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破产关注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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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是维护并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遭受损害,而且破产企业中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国内众多企业破产重整案例中,很多企业为降低破产重整成本使出的相关手段花样百出,其中关于解除劳动者劳务合同降低破产重整成本的方法已经严重侵犯到破产重整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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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对于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能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稳定市场环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价值重生,提高社会运行的稳定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和实际适用上的困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缺陷、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等问题,需要通过限定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引入预重整制度、建立破产法院、运用大数据等方面发挥破产重整机制,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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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破产企业的增多,破产实务中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某些在重整程序中,在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优先受偿其财产后,可能使得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清偿其他债务,导致重整程序失败,使得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因此,在进行破产重整时,如何做好限制和保护担保债权平衡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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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偿率低、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足、重整计划执行效率低下等是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信托行业出于发展的需要在特殊资产领域寻找新的业务机会,我国法院基于现实需要在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并演化出多种服务模式。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能够在破产重整中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助力企业破产重整,重新出发。但信托计划对大部分债权人而言,均属于较为陌生的重整方案,而目前已经披露的个别重整案件涉及的信托计划也存在描述过于简单,交易结构复杂导致的债权人无法读懂重整计划草案,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营的费用、信托收益的分配周期等债权人关注事项未作披露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无法准确了解债权清偿方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决策,实际运用仍有不少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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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多发生在企业重整或改制阶段,能有效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对于企业的重生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给予债权出资以合法性基础,但由于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理念,以及债权自身的特点,债权出资仍受到很大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从债转股的发展现状入手,阐释其适法性和合理性,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试图通过对一些问题的剖析及相应的建议,以探究债转股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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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给侧改革以及加速僵尸企业出清的背景之下,基于拯救困境企业的市场需要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需要,一种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新型企业挽救制度徐徐诞生,即在破产实践中引入预重整制度。浙江、深圳、北京等地已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借鉴国外相关司法实践和本土实践积攒了一定的宝贵经验。为了让预重整制度这一新型的企业挽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破产实际,帮扶企业纾困,帮助困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并实现成功重整,发挥与实现其优势与价值,其中该如何应对与处理预重整制度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困难或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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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重要工作之一,事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债权只有经过审查确认后,债权人才能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其的表决、受偿等权利。与此同时,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对整个破产程序,包括战略投资人的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通过、债权的清偿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影响破产程序的成败。但是,每个破产企业的债权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债权审查与确认过程中需结合破产企业自身特点予以审查确认。笔者现就证券公司破产重整的债权审查与确认分享一些实务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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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们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对完善,可是针对重整计划执行时期的相关研究与探索还不够深入,涉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有关法律规定更少。尽管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并不是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常态,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重整计划失败的案例,因此,明确重整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和衔接,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破产清算实务中的问题研究,探寻解决对策,以优化破产案件处置效率效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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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与商事制度的完善,股权执行成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愈发不可或缺的举措[1];同时近年来受去杠杆、产业结构调整等内外部政策影响,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愈发增多,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具有较高重整价值的企业.上述因素交织在一起,催生出债权人对具有破产重整价值的企业股权申请强制执行的现实需求.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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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作为低端无效供给的代表,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土地、机器设备等宝贵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直接拉低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当前,“僵尸企业”在破产退市中存在法律界定不明,对“僵尸企业”的规制存在立法滞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局限、普通破产债权保护难以及破产重整选择认定难等问题。在梳理“僵尸企业”破产退市法律困境和考察美国经验基础上,应注意“僵尸企业”破产退市中利益与关系平衡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破产评估体系、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破产债权保护制度、破产审理的简易程序以及破产救助风险预估程序等制度体系和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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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当前对合伙企业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在该法第92条中首次规定了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对此规定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合伙企业是否有破产能力?合伙企业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拟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财产以及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使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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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汽车不断提高份额占比,销售、保养模式逐渐直营化趋势下,在破产进程中建立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落地可能的工作。对于车企应承担的国家规定之内三包义务、国家规定之外质量维保承诺以及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不同的义务,根据清算、和解、重整等不同破产推进程序,可考虑实施设立车主权利保护专款、专项资产措施,也可考虑将质量、维保责任剥离至第三方措施,因案施策地做好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并提出在制度层面进行架构时,应充分考虑车企消费者问题的权利属性、利益协调等问题,使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得到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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