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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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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娟娟 《法制博览》2013,(11):96-97
《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然而现行不动产善意取得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认识。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各要件的具体含义历来都是争议的焦点。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应该区别立法也是学者们关注比较多的问题。笔者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三个方面来阐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为衡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试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5.
韩伟 《法制博览》2013,(10):246+230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沈晓奕 《法制博览》2015,(3):116+115
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它是指行为人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相应对价,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真正所有权人就不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陈凤 《法制博览》2023,(11):114-116
所谓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无权处分人将股份以多种形式,如转让的方式,将股份分给受让人,在股权受让过程中若是善意以及伴随着合理的股权受让价格,最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依法对受让的股权进行登记,那么就代表受让人获得股权,并符合法律制度。通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方式来看,其是由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演变而来,即将“股权”植入到物权当中,同时自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形成以后就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该制度就成为民商法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议题,而学者之所以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如此关切,一方面是由于该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还存在些许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股权转让属于社会财富流转,且当前各公司、企业的股权流转速度逐渐加快,因此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基于此,笔者就当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和障碍展开分析,并引申出对该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而达到提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性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8.
杨丹 《法制博览》2015,(7):208-209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其核心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在获得财产时,其主观状态是善意。但《物权法》对于"何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具体判断标准及判断时点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都出现纷争。对于善意的正确判断,需要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准确的判断时点,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赵二同 《法制博览》2013,(1):234+23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交易中完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重要规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交易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下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给出论证。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中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然而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分歧点。善意的认定标准应在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应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其主观方面无重大过失;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应将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得以确立,但是否合适,笔者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权的性质出发对此进行辨析,认为仍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同等重要,二者是明显的辅助关系,缺一不可。在深入分析民法典时代中民事诉讼以及各种法律合体的二元分立关系模式过程中,还需要渗透到融合民法典时代发展特征中展开多元化分析,讨论其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某些体系化、绿色化以及实用性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以及民法更迭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非常值得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王慧恺 《法制博览》2015,(6):141+140
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规范很少,但条文的欠缺并不能否认着占有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在日常的交易中涉及占有的情形非常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也很多。而善意取得作为最能凸显法学上价值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甚是复杂。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问题更需要进行法理上的梳理与总结,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8条修订的评述厘清不同占有移转方式在善意取得中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隐私权的两种保护形式,并对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制度思路。  相似文献   

15.
詹立平 《法制博览》2013,(3):120-121
民法的渊源理论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在我国目前正进行司法改革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的背景下对其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民法渊源的体系是包括制定法、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国家政策以及作为事实法源的习惯和判例在内的体系。我国未来民法典建立的民法渊源体系应排除国家政策作为法源并明确规定各法源间的适用次序。  相似文献   

16.
谢群 《法制博览》2023,(24):139-141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首次出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之后在原《民法总则》中则对其进行了充分强调,除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外,还对规定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是对原有监护制度中不足之处的补充,因此在内容及具体适用范围上比法定监护更加明确,是对我国现有监护体系的完善,同时也体现出立法的进步性。但就实质性的内容而言,原《民法总则》中有关“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具有明显笼统且概括性的特征,在具体适用时会面临一些不足。而在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其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在内容上基本上是对原《民法总则》规定的延续。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民法典时代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游捷 《法制博览》2023,(30):11-14
对于采取何种模式来进行审查,关系到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般分为四种模式:民法模式、双阶模式、行政协议法模式,还有司法解释选择了参照适用民法的模式,即王春蕾学者所提出的准用民法模式。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的方式,说明哪一种模式更好,如果准用民法模式更好,是否存在一些标准能使法院在这种标准之下精准地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8.
史晓慧 《法制博览》2023,(35):115-117
规范责任论要求在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时,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在具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作出。期待可能性作为其核心要素,在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关于该制度是否有引入的必要,以及引入后是否与我国的刑法制度相契合还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对该制度的理解偏差、适用标准过低等问题。故明确其价值,理清其判断标准与适用案件范围,对于充分发挥其效用有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善意原则(good faith)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DSB)之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文在对善意原则进行释义阐述及法律定性后,将结合DSB的代表性案例,讨论在GATT1994、ASPS以及保障措施协定中善意原则具体适用,探讨善意原则的适用对今后WTO法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监护权是跨境诱拐儿童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其贯穿了诱拐儿童案件处理的始终,包括了从确认、行使到承认的一系列问题。而监护权的承认与否又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到其惯常居所地国家,从而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海牙诱拐公约第15条的制度设计本身主要针对的是公约问题,而不是国内法问题。对于国内法问题,请求国仍然可以提出,作为对其他获取国内法方式的补充,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礼让以及缔约国取得的共识,请求国应对被请求国法院的判决给予充分尊重。考虑到返还儿童的效率,法院提出请求应慎重,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则没有公约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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