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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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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家球 《法制博览》2023,(36):55-57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重要的公司形式之一,具有规模小、运转灵活等特点,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特点主要是人合性兼资合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法律用语存在模糊性,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有所增长,对司法审判提出挑战,且不同区域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冲突。虽然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但股东基于对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进行股权自由转让,如果股东股权转让和公司章程限制条款发生冲突,很容易造成纠纷的出现。因此需要积极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其理论正当性进行分析,对其司法适用原则予以明确,这样能够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赋予的高度意思自治的权利。当然,该授权性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但现行《公司法》对哪些事项属于章程自治的范围以及章程对这些事项自治限度等并无详文规定。其中,《公司法》第72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有权限对股权转让做出相应规定,该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等系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故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制度废止了原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使得股权转让回归了私权利的本质属性,同时立法者出于充分尊重这种私权利,增加了第72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得在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不能达到司法上的统一,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分析,结合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现状,寻求更全面完善的股权转让制度,望与广大学者分享,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性的特点,而人合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必须要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因为这是保障公司健康运行所不能缺少的。另外我们也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更好地规范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势必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公司的健康发展。正因为这些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往往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5.
周艳 《法制博览》2013,(8):118+117
就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而言,其条文规定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就章程约定禁止转让条款而言,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应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违反该基本原则的情形,剥夺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就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6.
张琪 《法制博览》2013,(6):66-67
公司作为私法主体,追求最大自由的公司自治是其天性,尽可能地要求减少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就是其实现自由的主要方式。我国2006年《公司法》中关于扩大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也有不足之处。本文将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及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运营中常会碰到的行为,如何才能使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结果都最大程度的符合各方利益,本文结合《公司法》第71条相关规定,通过论述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章程如何设计能避免股权转让导致的控制权丧失之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9.
公司初创期多数法律问题是由于公司章程不完善导致的。本文拟对我国章程自治的不足以及极端化发展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公司及发起人对公司章程的重视,通过公司章程规避公司运营中的相关风险。  相似文献   

10.
我国股权责任公司对外转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股权转让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于个人的利益也有相当大的关系。其不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情,关系着许多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尤其涉及到许多的法律问题,在这一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去进行这方面的建设。现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去对这方面进行专门的规范,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基于这个情况,对我国股权转让问题进行深刻的探究。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本文将对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论述及分析。  相似文献   

12.
目前各国立法对于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大多在同意权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择一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则是重复规定了两种制度,这样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固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转让股东的利益而言却是极大的不利。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对外转让限制过于宽松,并不能很好的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同意权制度对于剩余股东必须强制购买该股权而言又过于严苛,相对而言指定购买制度能够弥补一些同意权制度的严苛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分自由。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之间拟转让股权时,许多股东选择让其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但是,当公司与股权转让者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结果是,股权转让股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对价给付义务,股权转让股东便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公司资产...  相似文献   

14.
从我国目前房地产转让项目的现状来看,法律限制了诸多房地产转让项目。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法律现状,限制房地产转让项目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政策。依据经济法律进行分析,法律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限制,主要看项目是否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在不违反任何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推进我国房地产项目开发,以保证开发商的权益。本文主要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其相关经济法律经验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望对我国房地产业转让项目有些许帮助。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规定公司的设立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而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即暂缓了出资义务的履行。在这种背景下,若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那么在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或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比如公司破产、清算或其他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出现时,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给股权受让方及转让方提出合适建议以期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6.
在国际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中介贸易和转手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地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并非实际供货人,而往往是作为中间商活跃于信用证关系中,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的第一受益人为了方便将货款支付给实际供货商,往往会要求信用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即以转让信用证方式支付)。但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的法律地位,其会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本文将试探究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手段。  相似文献   

17.
许昕 《法制博览》2022,(33):124-126
新《公司法》的全面施行,将对现阶段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其目标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经济市场的全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由于目前的市场总体波动比较大,而且法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方面,因此在发展和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股份回购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探讨我国目前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对策,以期为保障我国的股份回购在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简化商事行为的同时也引来较多争议和问题。争议之一便是,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将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进行转让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本文围绕上述问题,结合司法案例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高超  黄薇  梁勇  张斯棋 《法制博览》2023,(21):139-141
开展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工作的核心,而章程文本的制定只是一个开端,其关键在于执行。本文在依法治校视角下,从法理的角度对大学章程的实施要素进行分析,寻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在依法治校工作中推动大学章程有效实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曹维维 《法制博览》2023,(17):102-10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之后,实践中大量出现公司在对外欠付债务中股东转让出资未到期股权的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扩充现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引入公司同意权等,但都不能很好解决问题。建议立法确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优先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但也不能过分保护,具体应当借鉴德国立法,通过层层补充、依次担责,其余股东兜底的模式,实现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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