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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挽救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重要手段,通过降低企业的债务压力,实现促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的目的。虽然债转股目前在企业的破产重整中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导致了其并未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股权退出作为债转股程序的基本构成,直接关系到了债转股的成功与否。目前我国的债转股股权退出机制存在立法不完善与机制不完善两大问题,因此应针对现有问题,完善立法,拓宽退出渠道,顺畅退出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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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实质是指公司因股权状况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其具体涵盖了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等,而股权变更登记制度则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股权变更时点等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当前在立法上未科学清晰明确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从而容易导致引发各种股权转让纠纷矛盾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本文将进一步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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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因偿还债务需要而发生的股权强制转让,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在执行的方式、股权的价格确认以及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颇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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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给侧改革以及加速僵尸企业出清的背景之下,基于拯救困境企业的市场需要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需要,一种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新型企业挽救制度徐徐诞生,即在破产实践中引入预重整制度。浙江、深圳、北京等地已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借鉴国外相关司法实践和本土实践积攒了一定的宝贵经验。为了让预重整制度这一新型的企业挽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破产实际,帮扶企业纾困,帮助困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并实现成功重整,发挥与实现其优势与价值,其中该如何应对与处理预重整制度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困难或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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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们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对完善,可是针对重整计划执行时期的相关研究与探索还不够深入,涉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有关法律规定更少。尽管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并不是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常态,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重整计划失败的案例,因此,明确重整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和衔接,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破产清算实务中的问题研究,探寻解决对策,以优化破产案件处置效率效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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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规定十分简略,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试图论述包括继承中股权转移的时间、股权的主体、股权共有中共有人构成的具体确定和共有股权的具体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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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而言,其条文规定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就章程约定禁止转让条款而言,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应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违反该基本原则的情形,剥夺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就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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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的制定背景,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从文书类型上看,应当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从文书内容上看,其中应当包括或者隐含对执行标的物权进行确认的内容;从纠纷类型来看,“权属纠纷”并不仅限于物权确认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财产权利进行确认的纠纷,还应当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各类纠纷,但最为关键的是这些生效法律文书中必须包括对财产权属进行确认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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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保障资本顺利流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股权质押主要分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和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两种形式。股权质押的前提大多是借贷关系。为了能够更加顺利、便捷的完成质押登记,设立质权,成功借贷融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以公证机构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公证。本文主要就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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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性的特点,而人合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必须要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因为这是保障公司健康运行所不能缺少的。另外我们也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更好地规范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势必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公司的健康发展。正因为这些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往往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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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本文将对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论述及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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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模式构成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的重要清偿方式,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在协商约定的情况下,能够依法适用债转股的重整制度模式。债转股的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如果得到正确的采用,那么将会为破产重整的企业提供更多的重新生存发展机会,有益于市场整体的稳定秩序得到长期保持。因此,本文探讨了债转股模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要点,结合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的实践情况来探析立法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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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因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的继承客体,由单一的财产性权益继承扩展到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权益继承,是对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为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笔者就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以及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的重点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