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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经迎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流通速度在逐渐地加快,并且信息传播渠道持续增多,在此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对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因此需要以实际情况为主,明确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路径,按照实际情况逐步地更新现有的监管模式,有效地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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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享有独处和隐私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其实现和保护必须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范围内进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平台的普及与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可能性。但也为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往,隐私权保护主要针对物理空间和私人领域的保护,在数字时代,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私人领域和物理空间的边界,个人的隐私已经不再局限于家庭、工作场所,而是扩展到了数字平台中的线上世界,使传统的保护方式难以适应数字平台的发展。基于此,本研究旨在研究数字平台中隐私权保护问题,分析现有法律理论和规则的适用性,并提出对数字平台隐私权保护的新模式和新规则,以促进数字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隐私权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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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2)
数字环境有别于传统生活场景,其发生及兴起使未成年人面临着"数字身份"泄露、"数字痕迹"持久性等威胁,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年龄增长及主体独立意识的觉醒,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不断获得行为能力的过程,于是在个人信息领域产生了"赋权与保护"的两难选择。而我国现有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存在未成年人信息自决年龄界限标准不合理、监护人同意机制不明晰、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边界模糊等问题。结合美国、欧盟等在该领域的最新立法及我国信息保护实践,可通过分层的年龄界限标准、可验证的监护人同意机制、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边界及法律责任等路径,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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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生活方式的改变加剧了隐私权本身的模糊性;公众长期以来对于隐私权的忽视,立法和监管的不完备,维权成本高等加剧了当代隐私权危机。本文尝试从隐私权确权、提升公众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及扭转司法偏向、完善隐私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市场机制,以及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出发,进行隐私权保护路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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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在全球范围类来说都是一种新兴权利,我国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关注隐私权。我国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以看作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定隐私权是我国民事权利的一种,表明隐私权的重要性从立法层面被得以肯定,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文章希望通过对隐私权民事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探讨,为我国隐私权在民法上的保护尽绵薄之力。在对隐私和隐私权作出基本概念认识后,仔细分析了隐私权的内容和特征,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接下来就我国当前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规定进行分析探讨,认为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阶段、名誉权保护阶段和隐私权保护阶段三个阶段,分析总结各个阶段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最后文章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第一,在民法典的人格权内容部分明确隐私权的构成及内容;第二,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两个重点方面进行专项立法,给予当事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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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将全世界的人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信息时代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同时信息时代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扰,其隐私权不断被侵害,因此,本文将分析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并介绍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将提出信息时代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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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强化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对于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立法部门有必要针对当前行政法中的真空地带,以最大化保护公共空间隐私权这一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对行政法保护策略进行完善。本文在对公共空间隐私权内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公共空间数据使用原则与行政保护体系的完善两个层面,探讨了行政法对公共空间隐私权的保护策略,以期能够强化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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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当前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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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有利于保护私人生活不受干扰,划清私人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界限,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更好的尊重个人人格和尊严。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暂无系统规定,在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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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信息及网络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公私领域充满变化性和流动性。曼纽尔·卡斯特提出,传播权便是网络中的权力,[1]而此权力的控制者则是媒体公司,在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虽然网络传播速度日渐加快,但是对于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则极容易造成损害,如何在人工智能环境下更好实现隐私权的保护,则应当成为法律领域所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就人工智能传播隐私权争议焦点进行阐述,讨论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并探索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为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隐私权的更好保护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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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隐私权的两种保护形式,并对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制度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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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人们获取和发布信息的一个新兴平台,隐私权在网络这一新兴环境中,正受到巨大威胁,也使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再次摆到人们面前。我国对于传统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虽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隐私权保护不够重视,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又以许多更新的侵权形式表现出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保护现状和国外的保护模式,进而提出我国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可取的法律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