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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得以开展执业及相关工作的重要权利之一,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构关系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与运用。《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虽已经规定了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并无配套及详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仅对于维护诉讼参与者的权益,对于维护法院公正地位,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效果。有鉴于此,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摸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构,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将从立法等层面提出在民事诉讼视角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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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质证的对象不仅决定着法院认定证据的范围,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诉讼的进程,因此,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不仅有利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还能够平衡双方主体的诉讼地位.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一种证据收集制度,其不仅能够有效地补足弱势一方的取证能力,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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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其重要内容,是保障弱势群体、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社会宣传少、公众知晓少、司法执行难、传统思想深的问题,导致该制度少有应用,从而难以达到立法目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惩戒力度、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家暴防范意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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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察调查程序的相对封闭有损程序正义、被调查人法律权利与义务失衡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意思自治得不到保证。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需要,又是保证监察调查公平公正、促进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然选择。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辩护全覆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别为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提供了政治、制度、实践、经验基础。关于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理论方案,公职律师介入、值班律师介入及建立特殊的值班律师制度均存在不足以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等缺陷。因此,应当确立自行委托律师优先原则,并对案件作出分级,在平等赋予管辖异议权的同时差异化赋予被调查人会见权、律师在场权以及确定介入时间。此外,既要建立起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也要对权利行使的界限进行规定。在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下,使国家监察体系在法治化道路上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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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在社会生产以及社会大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亦在不断增多,民商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受害人根本权益的重要制度体系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体系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法律体系上的漏洞不仅为部分不法人员带来可乘之机,而且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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