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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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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海仲裁案结果已经出炉。在实体问题裁决部分,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海九段线已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否定我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有悖于国际实践并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文本本身的字面含义,认定在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一个高潮地物属于有完全资格的岛屿。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考察探究起来,岩礁的含义及其条款“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属于类概念,因此可以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其法律属性采用演进解释。为了限制当事国任意采取扩礁加固行为,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日作为关键日期。针对此次仲裁庭裁决既有违时际法又不符合岩礁演进解释理论,中国对其所谓实体裁决理应不予承认。  相似文献   

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及特殊类型岩礁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该条文给出了岛屿的定义却没有明晰岩礁的内涵和外延,导致实践中频繁出现岛礁辨析的争议,而岛礁辨析也是海权争夺的先决问题。明确岛屿的"自然属性"和岩礁的"社会经济属性"是界定二者的关键,从岛礁辨析的法律问题出发,运用国际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地理学信息以及岛礁事实经济价值加以详细剖析,进一步细化岛礁辨析的标准,以期在实践中为中国主张南沙群岛的海域主权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海洋宪章”,构成规制所有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通过演化解释等方式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适用于该条约缔约时未出现的新问题,甚至将条约条款进行明显不同于文义的新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国际裁判实践的一种趋势。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具有其必然性,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海洋问题,该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因此,如何确定该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界限”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核心利益问题。国际法院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之规定,在解决领土条约争端时采取了"实质优于形式"和"同意"等界定标准。同时,在适用该《公约》解释相关条款时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出现过矛盾与反复。对此,应根据该《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内部要素及外部变量,优化领土条约的解释方法和运行结构。这种路径的设计不再拘泥于《条约法公约》本身,适当拓展、引入当事方提供的证明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对领土条约的解释进行补充说明,并非游离于《条约法公约》之外,转而寻求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等法理基础及相应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而是将两者合而为一,以《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为主,其他关键证据为辅的层级解释路径。另外,国际法院在解释相关领土条约时,除了适用"《条约法公约》+其他层级关键证据"模式外,还应借鉴学界的解释方法论,以使得两者交互影响,进一步完善条约解释方法的路径,实现对领土条约解释规则的再造。  相似文献   

5.
王军敏 《政法论坛》2012,(4):161-166
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中适用时际法规则时提出了关键日期,并且得到司法裁决、国际条约和公法学家的承认,因此,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关键日期实际上就是争端正式产生的日期,法庭总是根据关键日期时的事实和法律来裁决当事国权利主张的是非曲直,当事国在关键日期之后的行为不能影响那时的法律地位。关键日期对时际法的确定、适用以及避免争端升级、维持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7.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相似文献   

8.
初步裁决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 ,对欧共体司法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初步裁决程序渊源于一系列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欧共体的基础条约和欧共体法律框架下的一系列公约。对于初步裁决的请求机构 ,欧洲法院采纳所谓的“功能论” ,即按照某机构是否行使着“法院”或“法庭”的功能作出裁量。初步裁决作出后 ,对请求裁决的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产生拘束力。  相似文献   

9.
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中国有关国内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当仅指实体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根据有关国内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或“惯例”在我国不能算作国际法或国内法的正式渊源,而只具有解释与补充合同,或补充有关法律漏洞的功能与意义;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以我国法作为准据法,而我国国内法与有关国际条约未作规定,且当事人对其适用未予明示排除等作为前提,同时,它的适用也不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文章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有关国际惯例的国内立法毋需作根本性的修改,但有必要对其含义、性质、适用条件诸项进行更明确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0.
梁开银 《法学》2012,(5):92-105
条约理论虽然基本上借鉴了私法契约的原理,但是契约并不能解释和说明所有类型的条约。"条约契约说"掩盖和屏蔽了不同类型条约的本质差异。运用和引入私法之法律行为理论,区分国家"意思表示"与"意思表决",论证多边条约与国际组织公约的决议性质,可以揭示条约之国家意思互动的本质。认识条约本质对于区别研究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的解释方法和缔结程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条约法的理论,为我国的缔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1.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12.
"附属物永随主物"早己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基于领土条约中涉及的"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与岛礁主权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仲裁和国家实践中,确立了地理、政治、历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断基准,但是,在适用中过于专注条约文本表达的精确性及相关嗣后实践和实际控制,而忽视了条约解释采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钓鱼岛争端也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款,以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解释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行政管辖的标准来看,钓鱼岛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为日本于1895年先行秘密窃占,然后利用《马关条约》涵盖条款,采取隐含的方式从中国割让所得。为使在今后的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防范司法诉讼,我国应加强对相关条约的解释规则的研究,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地图和管辖依据,同时强化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行为。  相似文献   

13.
目前,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观点在国际私法学界盛行,但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并不满足准据法的两大构成要件,它的适用既无须冲突规范的指引,也不能无须缔约国的转化或纳入行为而直接赋予涉外民事主体以权利和义务。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只是作为裁决所需的实体规则,不能作为构成准据法的证据。诸如《销售合同公约》之类的统一实体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自身的条件和步骤,不宜作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14.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悖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相似文献   

15.
作为目前广为接受和援引的条约解释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肯定了在解释时可以灵活性地借鉴条约以外的相关国际法规则。本文拟从分析CISG在解释时对CISG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参考借鉴入手,探讨在条约解释规则中灵活性借鉴方法的运用。  相似文献   

16.
胡基 《中外法学》1996,(6):32-35
<正> 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发展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调整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法制初建的中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审判解释方法以指导审判实践。 审判适用法律有四个阶段:确认事实、选择相应法律规范即“找法”、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依逻辑适用于案件并作出裁决。找法会出现三种可能:找不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找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过于抽象;找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前两者通常认为是法律漏洞和价值补充,属广义法律解释范畴。后一种情况是,法官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即是本文所谓审判解释。本文目的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首先阐明三种经典解释方法之利弊及其社会基础,之后论述解释方法在我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朱意桦 《法制与社会》2014,(11):294-296,298
依《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外国裁决,也包括"仲裁裁决经中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即非内国裁决)。这就意味着地域标准并非《纽约公约》适用的唯一标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有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的裁量权,这是单一的"地域标准"的延伸补充。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解释,而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以及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条约的解释关系到缔约国的权利义务,故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但是却对各种方法适用的优先性未做说明。本文试在公约准用的解释方法之上讨论其适用的位阶,以期合理解释条约,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19.
<正> 在某种意义上说,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下称“条约”)第177条及其他条约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是欧洲法院职能的最重要方面。由于有了先决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也为无权在欧洲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欧洲法院寻求救济提供了间接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潇剑 《河北法学》2011,29(4):31-37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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