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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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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福全 《法制博览》2013,(10):67+66
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客观理性,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在刑事判罚中得到明显的体现。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的表现和其价值理念等的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钟明 《法制博览》2015,(1):121+120
在刑法领域,安乐死出入罪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不一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代表现代刑法压缩、节俭和宽缓的发展方向,深刻体现刑法宽容性,应该减少刑法对安乐死的过多干预。刑法谦抑性是现代刑法价值追求和理念之一。安乐死非犯罪化符合现代刑法谦抑性价值追求,应该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3.
韩冰 《法制博览》2015,(4):70-71
理性的刑法离不开人性的信仰、人道的弘扬、人权的保障,"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的本源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1刑法的一切规范都要与之相契合从而寻求最大化的正义。本文通过对刑法人性、人道、人权的解读来探索刑法的内在底蕴和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4.
刘明翘 《法制博览》2013,(3):258+216
责任是对行为人意思决定的非难可能性;谦抑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要自我控制。本文从责任和谦抑出发,分别论述刑法的刑法的责任主义与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5.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且有深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引领中国刑法学的新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面对社会中激增的危机与风险,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树立安全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面对秩序与自由、国权与人权之间的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为树立民权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面对我国刑法体系内部科学化、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化等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总览全局的系统观念,为树立系统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安全刑法观、民权刑法观以及系统刑法观,远远不能代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确立刑法新理念的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启示在于:中国刑法学新理念的确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加以本土化培育,切忌盲目移植国外的刑事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6.
脱逃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正常的监管秩序,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事实无罪者逃离监管场所同样冲击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但其又不应归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因而也就引发了事实无罪者能否成为脱逃罪主体的思考。关于这个问题,学界的争议颇大,本文就以此为焦点,通过从刑法机能分析、法律的价值探讨、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并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这四个维度深刻剖析事实无罪者的脱逃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主题导引】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范畴越来越多,对于法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精细,这给新时代的刑法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刑法该如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对法益进行保护?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等理论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积极刑法观适应了当前刑事法网适度犯罪化的总趋势,不但符合严而不厉、刑法谦抑的刑法理念与思想,也对当前日新月异的法益保护需求进行了积极回应,有效满足了社会治理的需求。那么,积极刑法观到底是何种刑法观?积极刑法观如何回应法益保护的需求?积极刑法观如何有效运用?积极刑法观是否意味刑法对公民自由的过度干涉?这都是积极刑法观在理论形成初期进行回应的命题。为此,本期主题研讨特邀请学界新锐对积极刑法观展开研讨,以期为该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自然犯、法定犯是犯罪学上的一种重要分类。自刑事实证学派大师加罗法洛将其发扬光大以来,这种区分对于刑法学中的诸多命题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人身危险性、违法性认识、刑法谦抑性等。这种分类对于少年司法的定罪、量刑、处遇、范围等方面也有重要启示,可以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具,以促进少年司法精细化发展。  相似文献   

9.
试析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学界传统上对于女性性权利的保护一直比较重视,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鲜为关注,各国刑法典对有关侵犯男性性权利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也的确不为多见。但从人权保障和人人平等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十分必要,这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应尽早对侵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作犯罪化规定。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制定与实施,标志着积极刑法立法的大幕已经拉开。尽管消极刑法立法观坐拥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的历史底蕴,但是仍然难以抵挡时下积极刑法立法的猛烈趋势。刑法立法的扩张不等于刑法的野蛮生长,积极的刑法立法需要约束机制,从而保障立法的科学、理性与审慎。作为制约机制的谦抑性理论、法益保护论以及体系性的犯罪化论都缺乏规范性加持。只有直接原生于宪法的比例原则,才能够提供相对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达到约束积极刑法立法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的防控,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介入社会治理的维度更多,范围更广,呈现出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活跃姿态。对于其内容是否有违刑法谦抑主义,应当在具体的刑法观下进行判断。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当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实现适度而有效的犯罪化。同时,应始终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避免陷入"新刑法工具主义"。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适用,应在强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遵守罪刑法定主义,避免对条文的不当扩张解释,并重视考量违法阻却事由及个案责任要素,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利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它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群体的特殊性出发,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现实情况为实行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可行性。文章还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时代我国刑法客观解释更能适应发展需求,但客观解释以功利主义为导向,存在解释扩张化的趋势,不断挑战罪刑法定原则。对客观解释的限制应当内外结合,将文义限制和体系限制作为基本前提,注重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等价性;重申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充分发挥市场、网络技术规范等因素的规制作用,同时刑法解释应与国家网络治理大环境相契合,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灵活的解释限度,在有效规制网络犯罪、保持刑法谦抑性和对罪刑法定的坚守之间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4.
张徐 《法制博览》2013,(9):62-63
期待可能性理论本源于德日刑法,属于犯罪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因其立足人性,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等而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其核心是"法不强人所难",体现了刑法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虽然没有明确采纳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其充分利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相似文献   

15.
范一琪 《法制博览》2013,(11):85-86,84
近年来,就不作为犯罪而言,究竟道德因素能否成为对行为人非难的理由逐渐变为了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不作为"是一个与"作为"相对的概念,一个人因为没有做一件事情而获罪,本就是一种刑法上的特例,故而行为人必须本身就具有某些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义务,只有违反了这些特定的义务才有可能犯罪。而在刑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中并不包括道德方面的义务,因此关于是否应将道德纳入到法律体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不断的状态之中。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其为维护社会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故而在我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只能归由道德来进行调整,否则刑法就太过于暴虐。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原因指控行为人的不作为而对其进行非难。  相似文献   

16.
“少女妈妈”是最近随着社会环境变化所产生的一个新问题,这个特殊群体溺婴的特妹行为为司法处罚带来困境和尴尬。本文从两个案例出发,从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格刑法论、刑罚可罚性以及刑法谦抑精神的角度为“少女妈妈”溺婴行为寻找“安全出口”,试图使其去刑罚化。  相似文献   

17.
"三人"——人性、人道、人权,乃人文学科最为根本的三个范畴,各个领域的大家学者对之莫不孜孜以求。"三人"之于社会科学若爱情之于人类,是一个亘古不衰的话题。人具有双重性,即自然性和社会性,自然性就是人性,社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人道,而人权乃社会性之追求。笔者以对"三人"之理解,对刑法理论中的"三人"思想进行阐述,进而检讨我国刑法中的缺失。  相似文献   

18.
容隐制度作为法律儒家化的精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法律思想,在各朝各代刑法中均有涉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受苏联影响,立法偏重于社会秩序的保护,忽视了人权的保障而没有将现代容隐制度引入刑法。本文从国内现状的分析入手,阐述现行刑法有必要引入容隐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人权保障越来越受重视。而我国的"犯意诱发型"侦查的实质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在上述刑法观的转变中也显得力不从心。基于刑法因果关系及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废除犯意引诱侦查才是进路。  相似文献   

20.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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