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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才能成立或生效.在此,有几点须加辩明:首先,必须公证并非指一切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都须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代表国家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和确认,赋以该行为或事实以法律认可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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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所公证的事项如果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因此,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力,是公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工作准则。为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在整个公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换句话说,诚实信用就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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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中最基本,最首要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非讼活动。但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却同司法机关一样,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明其合法性,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应当掌握好几个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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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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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办理公证工作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以外,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进行公证,应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无权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在海淀区公证处派员与“微宏”人员一同去“中科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匿名购买所称的侵权软件这一过程中,不管软件买卖行为是在海淀区公证处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还是在“微宏”与被告之间进行的,本案中的被告都是软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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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止。^①同样,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而作出的要求。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参与者进行公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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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及其局限性 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是指公证的对象,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并真实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这一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在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调查研究,以确认公证事实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要求公证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公证真实性原则对公证真实的现有要求是指认定的公证事实必须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即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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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逃避法律、法规、政策,以合法形式或手段,骗取公证证明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法律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或投机分子为使非法行为合法化,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骗取公证形式和手段越来越狡猾,已成为当前公证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为研究和对策规避法律行为的问题。就近几年来在公证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表现,现归纳为:一、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由乡进城、农转非,安排工作等目的。一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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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现象的成因 缺乏法定证源,公证职能弱化. 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公证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并未真正与我国早已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相融合,至今仍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地位.主要表现为我国实体法中缺乏必须公证事项的规定.这种现象与<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我国建立公证制度的宗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公证制度只有进入到民商事流转的某些必要环节和过程,使某些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的监督和规范,才能够担负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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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层级调整,是在《公证法》的约束下,用行政手段调节和改变被调整机构的层级管理关系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在公证机构进行层级调整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并且是开展公证机构层级调整工作必须解决的前提性的基本问题。在开展公证机构层级调整过程中需要注意和研究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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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法律行为的适当表达,同时也是对法律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样的,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要求,是开展公证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该行为准则的意义在于倡导一种科学、灵活的公证行为,其本质是引导公证主体获得法律"有限度的自由"。关于公证程序的价值,学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大体为:厘清公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制度价值,以及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价值的阐述谨以成文法的要求为准,从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出发,围绕公证公信力建设而展开,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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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繁荣发展的基石,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公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维护公证机关的信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孝感市公证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结合本处的实际,制定了公证质量管理制度。一、坚持“五不出证”原则公证人员必须树立质量高于一切的意识,必须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碍于人情、关系,不坚持办证原则;二是不认真把关,如对真实性的审查,对合法性的审查把关不严。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坚持“五不出证”原则:1、当事人不合格,无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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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依靠预设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公信力支持的一种非诉法律证明活动,通过公证活动社会信用得以更好地建立和保障,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不特定的人群和某些权威机构(如法院)的普遍认同和采纳,进而规范民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