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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2.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0,(31):296-296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相似文献   

3.
论刑讯逼供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 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通常是指,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侵害其人身权利的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给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了负面影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它与当下的文明社会以及与保障人权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刑讯逼供必须被遏制及摒弃。  相似文献   

5.
白俊华 《法制与社会》2011,(34):261-263
刑讯逼供被我国立法所禁止,却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排除非法口供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之一,国外的长期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运行情况表明,与规则立法预期还存在很大差距。这里有规则本身的不足,也有实际运用中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弥补不足,铲除障碍,是实现通过排除非法口供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在再修改时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被追诉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刑讯逼供少年认罪协调批捕一错再错"案例出发,分析刑讯逼供是对程序公正的漠视和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当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案越积越多时,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说现状作以介绍,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进行完善,以期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为构建和谐法治创造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8.
陈学权 《犯罪研究》2005,(1):55-60,80
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在再修改时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被追诉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出路——以刑讯逼供为主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德起  贺明峰 《证据科学》2010,18(3):359-364
刑讯逼供是当前中国刑事侦查当中的一大顽疾,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破除这一顽疾的一把利剑。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在中国这种特殊国情之下,只有将其运用到侦查阶段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才能完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10.
万毅 《现代法学》2011,33(3):174-183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1.
袁洪 《法制与社会》2010,(29):68-6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12.
裴苍龄 《河北法学》2012,30(6):32-33,34,35,36,37,38,39,40,41,42
证据是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什么能当此重任?惟有事实.证据是事实,事实不存在非法、合法的问题.事实是客观的,既不受法律调整,也不受法律制约,因而证据也没有合法性.证据不能排除.排除证据的实质是法官睁着眼睛不认事实,排除证据的法官把自己和事实的位置摆错了,这是一项根本性的错误.非法获取人证是司法警察通过刑讯逼供和指名问供这样两重罪行实现的,因而它不是程序,而是程序中的实体.  相似文献   

13.
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14.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我很欣赏公安机关的坦诚态度和对“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的高度评价。我甚至认为,设立“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不仅仅是“公安执法程序”中的重大进步,这…  相似文献   

15.
王彪 《证据科学》2013,(5):592-60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消极的实证真实发现主义、人权保障以及遏制刑讯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可反驳地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方面有一定进步,但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转移等问题仍亟待解决。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然而,检察机关却出现退步,刑讯逼供已经向检察机关转移。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超过公安机关,这个说法让人猛然一惊。在人们的印象中,像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等近年出现的刑讯逼供冤案,都发生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以刑讯逼供酿下冤案的似乎还很少听说。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公正的非法取证方式。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诉讼制度本身不健全、对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刑讯逼供查处困难等因素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本在于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进而使检察监督权威得以提升。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娜 《法制与社会》2011,(36):295-295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一套程序作为保障,本文对刑事非法证据涉及的实体构成规则和程序规则作了概述,简单设计了我国现实情况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模式,希望通过操作性模式的建立真正减少侵犯人权获取非法证据的发生,推动保护人权和抑制违法行为的理想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旨在分析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程序性定位。  相似文献   

20.
一、绝对排除对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青词证据、以该青词证据为线索所取得的物证应予以绝对排除。正如贝卡利亚痛斥非法取证行为的极端形式——刑讯逼供时所青:“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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