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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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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洪念 《法制与社会》2010,(27):108-10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十几年来,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围绕该罪存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该罪惩治腐败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十几年来,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围绕该罪存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该罪惩治腐败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张瑞 《法制与社会》2012,(30):240-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6.
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设立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罪在理论和实践的运用中暴露出很多缺点,比如依附性太强、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等。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扩大主体范围和增设罚金刑,并齐备配套制度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充分发挥此罪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汪江平 《法制与社会》2013,(15):267+27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立法的功利与司法的无奈相结合的产物,是97年刑法确定的新罪名.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背景、责任性质、客现行为特征以及其他有关该罪的争议问题作出相关的评析.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对惩罚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立法缺陷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由于该罪在客观要件、法定刑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制约了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为此,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2.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 ,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 ,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 ,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 ,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确立之日起便一直争议不断,甚至很多人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无论是在刑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本文将就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立法价值以及如何重构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创制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诸如该罪的罪名确定、犯罪构成及举证责任等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刑事及诉讼理论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构成、罪名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提出了自己的现点: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为本罪的罪名更为科学;本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负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存在于立法当中,表现在法律条文之上,严重影响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作一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18.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9.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32):106-106
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张丽霞 《河北法学》2004,22(9):154-15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创设起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罪名 ,通过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 ,认为“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不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分析了本罪在现实中出现的尴尬境况 ,认为前置制度的缺乏是导致其尴尬境况的深层次原因 ,并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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