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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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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它通过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来制约保险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最新修的<保险法>也增了不可抗辩条款.此举虽然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是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以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2.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3.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5.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6.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存在合同无效主义和合同解除主义。我国《保险法》采用合同解除主义,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对于不履行其他方面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时间限制。国外立法对保险人解除权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但时间长短不等。我国也有法律学者建议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在目前《保险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有期限的限制"问题,邀请专家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下拟从这项规定之中,选出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一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即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义务,该条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在适用上将发生问题,这个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固…  相似文献   

8.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9.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相似文献   

10.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何小勇  潘晶 《行政与法》2009,(12):82-85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融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为一体 ,投保人善尽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 ,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及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者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原则上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孟义 《山东审判》2005,21(3):99-101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如实告知制度。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射幸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于投保人而言,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利益,但也可能无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其所赔付的保险金可…  相似文献   

17.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8.
李寒劲 《法制与社会》2010,(24):75-76,86
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说明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在立法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一般合同内容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但仍不够周延,应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有重要影响作为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标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包括保险合同的部分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相似文献   

20.
保险交易是一种以风险承担为内容的交易,保险人依赖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评价风险,这是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营运的基石。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拒绝支付的主要抗辩,而主张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投保人坚持的主要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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