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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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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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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浅析——以杨德衡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践中,以“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抗辩理由的很常见。但实际上,“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临摹作品创作时的临摹对象属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二、临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法权》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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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权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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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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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论。本文认为《馒头血案》是独立作品,并且是合理使用产生的作品,而不是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给予合法地位,以保障数字环境下新的作品创作形式,繁荣文学艺术。但《馒头血案》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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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中,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作为单独作品的教材局部内容或教材结构,这不仅对侵权认定具有基础指示作用,而且这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就汇编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言,区分汇编的方法与被汇编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这种表达要么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和/或编排方法,要么是抽象选择和/或编排方法应用于特定内容的具体结果。与此相对应,侵犯汇编作品的行为只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必须是对汇编结果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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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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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获取知识途径的激增,人们的创作活动变得日益活跃,演绎作品在如今的文化领域中所占的比重也明显增加,由于获取知识的快捷,未获得原作品许可就对原作品进行利用的侵权演绎作品也在大量出现.然而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对合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却比较空缺,因此,本文中主要就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发表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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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作品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出现,即网络作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作品引起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这就给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也给其发展和提高带来机遇。深入研究和探讨涉及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利于这类纠纷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人们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促进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社会氛围的形成和网络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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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体育场起诉“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入手,通过界定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重点分析建筑作品的复制形式及其合理使用问题,再论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在强调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建筑作品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两类不同的保护客体.建筑作品的侵权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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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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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指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版权人不明或版权人虽然确定但是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近年来,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及利用引起国外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各国也纷纷进行立法实践,但此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关注。通过比较大陆与香港对此类作品的现有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而探究大陆对此类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为大陆完善该类作品的保护机制提供有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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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新的建筑作品大量涌现,同时也出现了建筑设计雷同缺乏原创,甚至抄袭等现象.本文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归属、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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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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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广告市场重开以来,我国广告业以年平均40%以上的递增率持续增长,如今广告是知名度最高、出现最频繁的经济现象之一;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消费者,抑或是广告人、广告传媒,都需要和离不开广告。然而,在广告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渐渐多了起来。本文试图就一起广告作品侵权案例谈谈广告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为广告市场的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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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