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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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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夫或妻一方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有财产的夫或妻一方却不是被执行人。因为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前或执行前已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银行存款、上市股票、企业股份、机动车辆、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属登记为夫妻一方;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已经离婚。要对此类案件执行兑现,若不把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实属一大难题。因而在执行实务中,多数法院  相似文献   

2.
蔡世军 《人民司法》2011,(11):104-107
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而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与其他国家较完备的执行财产查明制度相比,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4.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5.
针对被执行人公司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行为,要在执行阶段认定公司间人格混同以追究关联公司的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如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明确识别,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或对该财产及时进行保全,以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相似文献   

6.
制度缺憾:对现行查明被执行财产制度的检讨 民事执行的标的可分为财产和行为。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绝大多数是对财产的执行,而有时对物的交付和行为的执行也可转化或衍生出对财产的执行。由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就成为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于查明被执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路径有三: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可以说,上述三条路径是平行而往,无主次之分。  相似文献   

7.
《财产调查规定》: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法院可依法搜查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 法律福音: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执行程序中的担保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0.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是指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执行人同时或在一定时期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临时控制或最终处分,但因其执行标的是同一特定财产,故相互之间产生排斥而使各申请执行人不能获得满足的状态。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党合是经常发生的,它使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结果,而最终不能有相互排斥的结果存在。  相似文献   

11.
目前,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们主要关注的是执行难问题,然而在法院本身的执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财产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执行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执行请求的数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实践中,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是指本身应给付执行请求人的财产还是指执行财产的价值与执行请求的数额相当,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的被执行人的财…  相似文献   

12.
执行中的担保人如何向被担保人追偿债权袁金生,宗彪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是波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执行异议,提交了其他法院出具的执行标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民事调解书仅系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协议的确认,并非是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调解书在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论执行第三人倪文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相似文献   

15.
华登峻 《山东审判》2006,22(5):109-112
在我国强制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  相似文献   

16.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其特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7.
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为了探讨完善执行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或移送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结束前,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存款及应收债权等的总和,是被执行人经济实力的物质体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立案后、通过当事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以及通过主动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司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哪些财产或权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二是确定这些财产在哪里.掌握这两方面内容是准确执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规定》出台的背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典型的情况是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拍卖、变卖,最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或者分配给债权人。在这三个阶段或环节中,拍卖、变卖阶段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执行财产卖得价款的多少,对债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拍卖法,但主要用来调整任意拍卖,而法院在执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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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查执行担保书钱云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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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我们处理执行担保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尚有些问题。如对执行担保行为成立的条件,和如何审查和处理执行担保行为等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就个人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体会,结合实判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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