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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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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本文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受贿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最后阐述了由事先通谋和事中形成共同故意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共同受贿的情形,并讨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构成共同受贿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在斡旋受贿罪的案件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本文将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3.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 ,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 ,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 ,笔者主张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 ,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 ,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 ,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 ,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 ,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相似文献   

4.
因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接受对方给予的"好处",已年过半百的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巡视员刘允洲涉嫌受贿200余万元,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允洲于1997年至1999年期间,接受某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吴某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上海地产项目并获得国家土地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此类行为受贿本质的把握首先,我们有必要将离职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退休、辞职、调离等均属于离职范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因前述原因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或单位调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能认定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相对于普通受贿而言,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通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谋”应是指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通谋”的含义应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理论。受贿罪通谋是指行为人之间形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7.
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亲属介入受贿活动,具有主体特殊性、贿赂心理贯通性、犯罪手段隐蔽性等犯罪特征。在实践中,应区分事前、事中、事后介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并应建、立完善相关立法,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充足而合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9.
唐锴 《中国检察官》2011,(18):27-29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本质是“受委派”,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守量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0.
苏美夏 《法庭内外》2013,(11):61-61
云南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11.
邢文艳 《法制与社会》2013,(19):125-126
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指当前中国刑事立法规制下(主要是刑法典)所有涉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总称。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消极影响更是极为严重。本文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侦查人员应采取的侦查方法和运用的侦查策略,还有受贿犯罪的侦查难点等几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以期打开侦查局面,获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离退休人员收受贿赂问题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职后斡旋型的受财行为,二是职后酬谢型的受财行为,三是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对于一、三两种情况,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没有或无法证明收受财物的合意,则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同时,由于接受财物时,行为人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斡旋受贿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斡旋受贿在认定以及诸多方面的边缘都有不清晰之处,只有与其他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区分,才更有利于使同类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因此,斡旋受贿行为需要予以全面认定。  相似文献   

14.
陈玮 《法制与社会》2010,(13):259-26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确立的一个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界定本罪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真正做到在司法实践中灵活有效的应用该罪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5.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系XX局XX医院原药剂科主任,正科级。2008年至2010年,孙某某在担任XX局XX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S省W贸易有限公司徐某给予的现金63000元,收受J市R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收受D市D公司张某给予的现金20000元,并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为该三人谋取利益。一、本案争议与抗诉情况(一)本案争议该案由L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相似文献   

17.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职务的廉洁性。本文指出司法工作人员犯受贿罪情况复杂,对其定性要加以分析,如何预防受贿行为是对现行司法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检讨与反思。  相似文献   

18.
朱运河 《法制与社会》2010,(35):210-2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然而,检察机关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析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体制仍占统治地位,"左"的思想依旧没有得到彻底纠正,而当时的法律对于知识分子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技术取得报酬的做法常常会以行贿、受贿行为予以打击,从而大大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其中一些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巨大反响,比较典型的就是韩琨涉嫌受贿无罪案。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共同犯罪中,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组合是一种特殊的类型。特别在非身份犯作为请托事项的主要联络人的场合,其地位和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无身份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的行为应单独构成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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