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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周晖国 《知识产权》2007,17(1):3-10
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额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基本性质是应当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理解。在司法适用上正确理解适用顺位、适用模式、适用情形以及诉权滥用,而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着重考虑侵权行为之数、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3.
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相似文献   

4.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定赔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协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对法定赔偿的规定。所谓法定赔偿,又称定额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即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的最低赔偿数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TRIPS协议在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法定赔偿作了相应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之损失的损…  相似文献   

6.
法定赔偿是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赔偿适用的比例畸高,法定赔偿判赔数额和支持率呈现不稳定的趋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法定赔偿存在偏离末位救济的立法初衷、部分背离补偿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缺乏较为一致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的现状。基于此,应对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进行新设计。法定赔偿应成为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并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取消"难以确定"这一适用条件,明确计算过程,还应结合商标侵权的特殊性建立考量因素体系并优化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7.
曾平  周详 《知识产权》2008,18(4):57-61
"全面赔偿原则"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然而,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部分判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简单地把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视为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致使知识产权人事实上获得了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有些判决在本应适用法定赔偿情况下,没有严格地适用法定赔偿,而是根据被告的生产能力,人为地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形成侵权产品的利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我国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全面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8.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9.
罗文燕 《河北法学》2003,21(6):63-65
在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中,对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导致法律适用不一。以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基础,探求刑事诉讼各阶段“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与刑事赔偿的关系,进而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提出司法与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法定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法》第48条的规定,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所得数额不清时,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按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为30%;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各级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调查中发现,适用法定赔偿情况较好,当事人也很少申诉。我国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4.
杨涛 《法学评论》2024,(3):80-91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从补充型、兜底性条款演变为主导型、绝对化的损害赔偿量化方法。这一趋势虽有违立法初衷和制度理性,却隐含着深刻的现实基础和内在诱因。现今,法定赔偿走向异质化,正遭逢立法与司法规范冲突、规则运行的肆意风险、价值指向模糊不明等诸多制度困境和法治危机。通过检讨,法定赔偿的司法主导模式存在强任意性和弱规范化的裁量结构缺陷,放任行使难免激发负面效能。认识论上,不宜简单将其视为司法效率优先的概念工具,而是秉持赔偿公正与司法效益协调统一的价值构造代之。基于此,在肯定司法必要裁量赋权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回归裁量规范的本旨要义,恪守妥帖的功能立场,围绕司法判赔裁量展开立法技术运用和要素规则指引,限制消解其不利因素,舒展张扬其优势特点,以契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与宗旨。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作了“确认”的规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该法第31条亦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对以上关于“确认”的规定,我们称其为司法赔偿中的确认,以便区别于行政赔偿之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依法确认,是国家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没有依法确认,就不进入国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对当事人达成约定赔偿的意愿影响不大且可控。在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司法适用上,建议坚持以直接适用为原则,惩罚倍数调整为辅,并积极建立事先约定赔偿引导机制,为约定赔偿的司法适用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惠中 《河北法学》2002,20(3):60-63
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作了规定 ,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定赔偿只能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法官在具体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侵害的具体对象、侵权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定赔偿的适用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具体适用时由于侵害他人权利的数量、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有所差别。  相似文献   

19.
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方法,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支付合理使用费及法定损害赔偿均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将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标准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在拟定具体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和必要的分割,以平衡权利人、侵权人及社会各方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就《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如何适用作出了特殊规定。从其立法表述看,采用了除外条款加特殊情形例外的模式。但这种立法表述并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正确解读,也容易给反垄断司法、执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近年来,随着经营者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资源广泛应用于经营活动,类似于《反垄断法》第55条表述的立法例已经或正在为世界各国相关反垄断立法所淘汰。各国反垄断司法和执法实践不断证明:知识产权制度不需要反垄断法作出原则性的除外规定,而需要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为相关司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南。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也应该按照这个立法趋势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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