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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颁布于1993年而修改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1〕该规定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2〕此举至今仍然被认为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3〕而且,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致将严格责任原则视为生产者责任之当仁不让的归责原则。〔4〕然而,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果真以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采纳为标志吗?严格责任原则是生产者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唯一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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