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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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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秋云 《理论月刊》2010,(3):107-109
汶川地震造成部分受灾居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处理灾后不良贷款。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要意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现金占主导的消费方式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因此我国暂不适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2.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和个人信用状况恶化等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能保障信用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即在自由财产制度、破产许可免责制度、事后监督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方面构筑基本框架,就能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从而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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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竞争和风险的双重作用下,总会有一些商业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通过破产的形式被迫退出市场。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构建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1、划分破产界线。2、明确破产申请人。3、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4、确定破产清算人和清偿顺序。5、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6.
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它是维护交易安全,贯彻法的公平价值的保障。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认定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报酬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8.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建立完整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格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无效和撤消权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犯罪制度和人格破产制度及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相似文献   

10.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吕玫萱  李婧 《长白学刊》2013,(4):102-105
破产制度以事后视角为前提,通过创设一种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进行选择的运行机制,旨在实现事前激励持续经营和事后最大化资产价值的效率均衡,其终极效率目标在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和社会福利增进最大。但是因为存在界定企业是否有经济效率这一难题,破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无经济效率的企业被重整和有经济效率的企业被清算两类错误,为了解决这两类错误,法定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政府规制手段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12.
王雪丹 《前沿》2010,(12):50-52
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村的实际经济状况,是否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造成障碍?本文认为,个人破产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并不会因为农村和城市而有所区别。农民的收入状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农民权利保护等问题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破产适用和具体制度设计不应该区别对待。同时,本文基于农村的现状展望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在农村推行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可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救助措施,以避免尚有挽救希望的银行破产。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但在清算程序中应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社会震荡。因此,从银行破产界限和理念角度出发,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应当从特殊保护主义过渡到以重整为核心的破产预防主义,以破产重整和存款保险为支柱,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框架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明确化。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其在管理人名册编制程序中存在资料提交义务虚置的问题,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不平等,需要尽快建立其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体制;人民法院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时,在程序上应当与《律师法》相衔接;清算组制度的历史走向应进一步予以明确,首先要有效地防其弊、兴其利,其次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逐步把清算组制度改革为公共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15.
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申报存在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债权申报期限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期间,逾期未申报债权在性质上丧失的仅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与地位,不会产生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其救济方式是补充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没有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避免个人破产滥用的同时发挥着适度惩戒的积极价值。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优先从法理依据、制度支撑和实践需要等角度解决合理性和必要性担忧,同时参考国际已有的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目的明确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应采用裁判形成模式。在阐明构建前提和模式选择问题后,从失权持续期限、失权权利类型化和保障制度入手等方面具体设计,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彭真军  栗保卫 《求索》2011,(6):149-151
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中债权人保护规定了司法救济途径。但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仍不能有效规制破产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方面均存在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上述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破产程序,遏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 ,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 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 ,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 ,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棽 《求索》2008,(5):143-145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但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留有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存在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权力过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郭兴利 《求索》2008,(11):154-156
现代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惩罚债务人的法,相反,它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有利于达致现代破产法的目的,即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使债务人有机会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的法律全球化,尤其要求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在各国得到整合从而实现规则的统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公平参与国际竞争与有效利用国际规则都要求我们借鉴国外破产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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