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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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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宗文 《现代法学》2004,26(5):88-95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二者的折中性表述。与两者均不相同的是,中国法以客观事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有必要在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利益格局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改革法院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建伟 《政法论坛》2022,(3):171-180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收集了新的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使原裁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得到补救,就此法院依法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规定的却是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  相似文献   

4.
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5.
申文宽 《法学杂志》2013,34(4):129-134
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效力特征呈现出阶段性,而传统理论却倾向于关注一事不再理,普遍疏于对撤回起诉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整体性评价。从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来看,撤回起诉的申请正式提交后,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行为皆应受该申请的拘束;法院做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并宣告后,庭审程序中止,被告人可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裁定生效后,审理程序终止,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重新侦查时应当确保强制措施的正当适用,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检察机关可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6.
高恒志 《法制与社会》2013,(31):125-125,127
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人民检察》2005,(18):62-63
编辑同志:被告人A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后公安机关又以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侦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如果受理此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个案件能否通过抗诉程序解决?北京读者应征应征同志: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  相似文献   

8.
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告终,本文以审判阶段的检方撤诉问题为角度,探讨审判阶段检方做出"证据不足撤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应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撤诉"问题。接下来更深层次地讨论审判阶段法院审查检方撤诉的标准应是什么,以及撤回起诉后的各种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此淡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11.
在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被宣告无罪的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取了被宣告无罪的人犯罪的新证据,不能以此作为证据不足判决有错误的根据,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只能另行起诉和审判。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的不加重原判刑罚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因而不能也不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12.
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的一种不起诉形式。本文对不起诉的分类,对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表现,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可以与不可以(可以不)的理解和掌握,证据不足不起诉权的行使,证据不足不起诉与不视为犯罪不起诉的异同等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法庭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出两种无罪判决,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无罪判决一般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是错误的。如果因错误起诉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损害,还会引发刑事赔偿责任,损害检察机关的威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对无罪判决的当庭预测。一、无罪判决的原因导致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14.
石路 《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之管见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由此构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①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耀军 《法学论坛》2007,22(5):105-111
根据控审分离原则,对公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但是,为了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强制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起诉的权利.对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及限度,对于改革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然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就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分歧和适用误区。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基本的定罪起诉原则,二是与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付诸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应对我国刑事起诉标准予以重建即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相似文献   

18.
帅清华 《法制与社会》2010,(29):136-138
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反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一般只有两种:一是移迭起诉后由法院审判;二是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做撤案处理或不起诉。有不少检、法两家有争议的案件由于法院不作有罪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以及有些案件在不能移送起诉的情况下,是作撤案处理还是作不起诉处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和起诉部门有不少争议。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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