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朱小宇 《特区法坛》2007,(6):16-17,15
(接上期) 二、形式正义论的哲学分析与实质正义论的哲学基础之独断论相反,形式正义论的哲学基础是怀疑论,或日不可知论、相对主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主张形式正义论的大多数学者都不敢挺身而出承认形式正义论的哲学基础是怀疑论。倒是实质正义论者在这个问题上还能单刀直入地指责形式正义论陷入了怀疑论、相对主义的泥坑(当然,实质正义论者并没有论证怀疑论的错误性,仿佛怀疑论的错误性是不证自明的、对怀疑论的否认不需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一样,这或许从另—个侧面反映了实质正义论之独断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关于中国法治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学》1999,(2)
法治社会与实质正义●严存生在已有的关于法治的论述中,特别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着重论述了法治与形式正义的内在关系,这从表面上给人一个感觉,似乎法治只与形式正义有关,甚至于认为法治就是形式正义。这种感觉正确吗?我们认为不正确,起码可以说不全面。因为真...  相似文献   

3.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将泄露番禺“房叔”信息的责任人撤离岗位,并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客观地说,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所作的处罚决定,是针对个人信息系统管理漏洞问题。无论从程序性原则,还是法定的程序要求来看,都有其正当性。相反,把处罚与打击报复相联系,不但没有确切依据,还透露出判断的情绪化。如果以程序正义为出发点,似乎没有模棱两可的余地。然而,这里隐去了程序正义的默认前提,即程序的合理正当,且畅通可行。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通过不合法的途径与手段公布了信息,这是一种程序不正义,那么,有没有可以行走的正义通道呢?通过合法途径向纪委举报被认为是可行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要坚持以程序不正义的方式来追求正义?事实上,这才是程序之争的核心。在此之前,广州相关部门有没有收到对“房叔”的举报,外界很难知晓。可以确定的是,直到“房叔”房产信息泄露,当地内部监督所载录的相关信息为其个人申报的两处房产。后一信息确实符合程序正义,可依照这一程序,并不能探究腐败真相,程序本身变成了受到质疑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它是公众为申请“表叔”杨达才工资公开遭拒哗然的重复。进一步来看,监督向网络的普遍转移,需要反思的是其他途径是否通畅。当下的一种倾向是,对程序正义不可辩驳的捍卫,它对应的是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背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程序正义成为向法治迈进的一个积极信号。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过分追求程序正义,可能会忽视程序正义的语境。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指向的是实现绝对正义的困难,以及避免在追求实体正义的途中“制造”不正义,这也是为何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多出现于对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上。不过,一旦把作为实现正义手段的程序正义,当成正义的最高追求,其实是在终极正义问题上的本末倒置。程序正义的对立面并不是必然的恶,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人在承认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仍对泄露“房叔”信息的行为拍手称道、挺身维护。与其争论处罚是不是符合程序正义,不如把焦点放在怎么创造一个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行不悖的公平环境上。  相似文献   

4.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程序正义介于强调“结果价值”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强调“过程价值”.其思想发端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正义”观念;形成于英国《大宪章》,目的是限制王权滥用,  相似文献   

5.
经典名句     
《中国检察官》2007,(7):F0003-F0003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是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相似文献   

6.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律师是正义的化身。许多律师也把坚持真理,追求正义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却并非易事。“正义”是一根抽象的名词,似乎看不见,摸不着,读过《还你清白》后,我深深地感到“正义”是如此的具体,感到“正义”沉甸甸的份量。日本相马律师成功辩护的这起冤案将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正义就在每个律师的心中其实正义就在每个律师的心中。松尾3年刑期结束,从监狱出来后,在遇到相马律师之前的二十几年间,他不停地诉说着冤枉,他走访的律师多得不计其数,然而都因事件发生的地点太远及事件过于陈旧等理由回…  相似文献   

7.
能产生司法结果正义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则司法正义的最终结果应为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正义的实现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虽然程序正义并不当然导致司法正义,但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必然导致司法的不正义。正当程序未能带来司法正义的事例也许不难找到,而违反正当程序却能实现司法正义的事例则是不可能存在的。 在司法层面上谈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不包括行政和立法的程序正义,而是指司法程序正义。司法上的程序正义要求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公正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除非…  相似文献   

8.
黄冬松 《江淮法治》2008,(24):23-23
我一直从内心里感到幸运,因为我能以法律为我终身的职业。 法律是什么?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力量的生命。传说中的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一手执宝剑。执衡器以权正义,执宝剑以实现正义。而法官,现实中的正义之神,我们可以拥有、挥舞施展正义的宝剑,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力。  相似文献   

9.
沉默之后:谈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障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法学界关于沉默权的研究曾有过两次热潮:一次始于1990年初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期间;第二次便是随着1998年10月5日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的签署,部分报刊上就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进行了专题讨论。由此而产生的所谓“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之争,其场面可谓沸沸扬扬,不亦乐乎。法律需要理性,对于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必须全局观之,理智思之,而后行之。沉默权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功不可没,鉴于我国当今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现象之猖獗,似乎有必要给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以抵御司…  相似文献   

10.
李云鹤 《法制与社会》2011,(14):219-219,229
哈耶克以其宏大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闻名于世。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否定性正义观,并对“社会正义”进行激烈的批判。他认为社会正义会破坏个人自由存在的基础,只有消除社会正义,才能保障个人自由。本文认为哈耶克的正义观念并不充分依据,而社会正义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1.
赵国君 《中国律师》2005,(11):81-83
“如果正义遭诽谤,我就不能袖手旁观”,柏拉图的这句话再好不过地反映了人类维护正义的冲动与决心。人类?所有的人都这样吗?正义与非正义岂不是没有了分别?只有正义遭诽谤、遭冒犯、最终沦陷的时候,维护才是必需的啊,问题是:谁会宣布自己是非正义的?恰恰相反,历史上假正义之名的事件不知凡几:纳粹消灭犹太人的理由是弘扬纯种亚利安人的优越文化,斯大林的大清洗是为了在一国之内率先实现社会主义,波尔布特血腥杀戮的目的是要建立“人类社会的天堂”,“文化大革命”的口号不也有为了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还在受苦受难的阶级弟兄吗?它们正气凛然…  相似文献   

12.
刘海燕 《中国法律》2008,(1):43-44,110-112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有赖于科学、民主的立法。由於法律的灵魂是正义,法律的价值也是正义,因此立法就是分配正义的艺术。只有从立法上实现正义的公正分配,法律才能承载起实现正义的目标。当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法律调整对象的多样化,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3.
踏进律师行业大门的人,多半会有成为大律师的梦想。“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一个优秀律师的魅力让世人景仰。从林肯到丹诺,国外的律师一直被看作是民主的斗士,正义的化身,而关于律师的文化传统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因此,我们心中大律师的形象似乎更多处于理想中。  相似文献   

14.
公司正义的制度认证与创新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正义由微观层面的股份正义、中观层面的治理正义和宏观层面的社会正义同构而成。应该围绕制度创新这一轴心来认证和建构中国的公司正义理念 ,即 :( 1)从微观层面上讲 ,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创新认证股份正义 ;( 2 )从中观层面上讲 ,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创新认证治理正义 ;( 3 )从宏观层面上讲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创新认证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5.
安徽砀山房产局长刘江辉被前妻及儿子举报落马一案,引来社会种种议论,有大义灭亲的称道者,也有泄私愤的质疑者。还有人伦之殇的反对者。编者认为,从不同角度解读此案。似乎都有一定之理。但问题要害不在人们怎么来看这件事,而是这位地方官员他做了什么事,应该有什么样的因果结局。国家的法律是法理条文,民间的亲亲相隐。是传统道德观念,从本质而言并不相悖,一个人多行不义必将遭人唾弃、众叛亲离,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案引起坊间的各种议论也不足为奇。有人称该案是家庭反腐。这值得商榷。但砀山这位官员被前妻以及儿子举报落马是不争事实,再退一步讲。即使这位官员的家人与他同流合污,谁又能确保他不会落马呢?  相似文献   

16.
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旺生 《法学评论》2004,22(1):36-41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7.
为什么要强调程序保障?因为现在的研究已经充分注意到程序保障与实现法律正义的关系。然而,实现正义的途径以何为佳呢?笔者认为,由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固然以国家权力为背景,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中,仅仅依靠强制力的程序未必能够有效地实现正义。笔者通过考察法与正义的关系及相关理论,通过对程序保障权的概述,主张通过程序过程发现法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之一应该是在程序中,由程序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有建设性的对话  相似文献   

18.
法的价值有工具性和目的性之分。在法学界,一般以正义和自由作为目的性价值,以秩序作为工具性价值。目前的劳动法理论简单移植了这一价值体系。但是,从发生学、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和自由价值的比较、劳动法的性质演变三个角度分析,秩序价值对劳动法而言应该是目的性的。  相似文献   

19.
《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是弗里德里希围绕一个理论问题进行思想史探究的典范。作为批评人性本恶的全知全能的上帝代表了正义的终极指向。正因为有了基督教的超验正义作为约束,宪政主义在得以具备其绝对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本文通过梳理书中的主要思想,浅析了宪政与超验之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法治与社会》2009,(6):F0003-F0003
秋风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认为,依据法治的内在逻辑,并被中外历史经验证明较为可取的民众参与司法、且有助于正义之实现的制度安排,可以有两种:社区法庭与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