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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通过审查帐务收集书证、物证。审查帐务是取得书证的重要手段,贪污犯罪活动是在帐务上做手脚,其行为必然会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只要认真审查,就会从中发现问题。 (一)检查总账与明细帐是否相符。根据会计制度,总帐与明细帐应平行登记,同一笔帐,既要在总帐登记,又要在明细帐登记,两种帐的借、贷应方向一  相似文献   

2.
论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是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当前,仍有个别司法人员从有罪推定的视角来审查案件事实,指控什么就认定什么;有的把轻罪事实作重罪事实认定,罪行严重当作“罪行极其严重”等等。纠正这些不当做法,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审查死刑案件事实应把握如下方面: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惟一性;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质证、认证后推断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不足就是事实不清;审查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既要审查犯罪事实,又要审查与案件有关的非犯罪事实;要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评判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和能力。  相似文献   

3.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借助技术手段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发现漏罪线索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确保被告人上诉权与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个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主动沟通协调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被害人心理救助,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相似文献   

4.
论撤回公诉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撤诉是效力未定的诉讼行为,其法律效力要从撤诉后的处理结果来体现。撤诉的法定事由包括: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因管辖不当的。撤诉的时间应限定在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作出一审判决之前。  相似文献   

5.
张莹  鲁照兴 《人民司法》2023,(23):65-67
多笔犯罪事实的证据多寡不一,被告人全案翻供,应首先审查证据合法性,用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以直接证据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其次详细分析多笔犯罪事实的异同,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用更多证据支撑的犯罪事实印证其他犯罪事实。最后注重审查案发经过及案件异常点,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准确认定多笔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6.
定罪要靠证据。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实际上是从收集证据到运用证据的过程。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也往往是围绕着证据而辩。没有证据,也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规定方面无疑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这是丕宣而喻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控辩双方在证据的收集、运用方面不平等。即从证据的收集到证据的运用中都明显地偏向了控方,使辩方难以运用证据进行辩护。一、证据收集中的失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7.
一、正确把握立案条件 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难看出,贪贿案件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贪贿)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正确把握什么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可以把它与逮捕条件中关于对事实部分条件的把握标准加以比较,就会得出以下结论;其一,立案条件和逮捕条件相比,立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要低的多;其二,从立法本意上说,立案条件不宜按逮捕条件把握;其三,“认为有犯罪事实”中的“认为”不等于证实,带有主观因素,但又绝不是主观猜测和推断;其四,“认为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最低条件,有可能经初查已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主要犯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精力往往集中在“破案”上,注重收集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忽视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其他证据,造成“证据链条”脱节;有的因案情发展变化,移送起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在这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补充侦查,将所需证据及时收集固定。  相似文献   

9.
为加強队伍建设,促进严肃执法,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在半年、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坚持对调离职位的干警实行离任审计,只有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据相符、帐实相符,方可离任。有力地推动了廉政建设,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11.
李兵 《人民司法》2023,(32):23-25
<正>【裁判要旨】既存在不公开审理情形,也存在公开审理情形的,对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公开审理,其他犯罪事实部分公开审理。因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而全案不公开审理的,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违法,原则上应当发回重审。大要案件、敏感案件、涉黑恶案件、死刑案件,以及轻罪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重罪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从犯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主犯犯罪事实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公开审判原则均应严格执行、从严掌握。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证明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审查起诉工作中认真分析证据、正确判断证据、合理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首先,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正确掌握“两个基本”: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应该抓住基本依据、基本情节,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微末节。即使某些次要事实、次要情节一时不易查清,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就应当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二是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使法院定罪量刑的基本证据必须确实,基本情节必须清楚。三是主要罪行证据确实,对于证明犯罪的事实证据要有联系,客观确实存在。四是“两个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收集证据的要求,该收集的证据一定尽可能多的收集,该查清的情节尽可能多的查证。 其次,运用“两个基本”应注意的问题:①“基本”二字,指的是案件事实的范围和证据的数量。案件基本事实必须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基本证据也必须确凿  相似文献   

13.
原审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抗诉之后,案件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对于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补充起诉。在新的犯罪事实能够在定性上实质改变旧的犯罪事实认定并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处罚的情况下,为避免新旧犯罪事实判决的相互交叉影响,保证法院及时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予以判决,应当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的新旧犯罪事实并案审理。  相似文献   

14.
酌定量刑情节的泛化现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以死刑案件为突出代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就我国司法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应遵循法定性原则,符合酌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要求;酌定量刑事实还应符合刑罚的目的要件,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事实应当存在直接的影响关系;法官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行为不得背离其中立地位。规治酌定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设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活动的组成部分。在补充侦查活动中 ,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是准确有力地指控和证实犯罪 ,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一、对侦查遗漏或新发现证据的补充收集与固定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人员的精力往往集中在“破案”上 ,注重收集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忽视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其他证据 ,造成“证据链条”脱节 ;有的因案情发展变化 ,移送起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在这些情况下 ,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补充侦查 ,将所需证据及时收集固定。(一 )对证明“无罪”、…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为了遏制公款吃喝,均从制度上采取措施对招待费的列支进行了控制。总的来看,效果比较好,但也有少数单位无视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逃避监督,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是偷梁换柱。即单位的财务帐上列支数额在核定的标准以内,可是实际对超标部分偷换发票,把招待费写成“工程款”等等,以隐瞒招待费的实际消费数额。此外,在财务帐上故意混淆科目,平常吃喝固定在某个饭店,待招待费用积累一定数额后开成“会议费”,做帐时列为“会议费”支出。 二是转移支出。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有…  相似文献   

17.
<正> 刑诉法第61条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立案……。”该法条很明确:立案的必要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各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倾象,即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作用于我们查办经济犯罪案件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消  相似文献   

18.
一、颠倒是非,混水摸鱼。有的贪贿疑犯为对抗侦查,弄虚作假,故意把事实搞乱,把问题弄复杂。甚至恶意串通,设置障碍,使是非颠倒,把水搅混,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百般狡辩,避重就轻。这类贪贿疑犯犯罪事实比较明显,事实也比较清楚,妄想抹掉犯罪事实太难。因此,他们寻机串通,在社会上一些所谓“懂法律  相似文献   

19.
对于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而作出无罪判决的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应根据证据规则,结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据以定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应主动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形成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发现因对“合理怀疑”适用不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庭审中可通过可视化示证系统有效出示证据,动态还原案发经过及犯罪事实。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可建议法院直接改判。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14个法条共17处规定了犯罪事实,这些表述多数都不符合其实际含义,应当予以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任务之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应将其修改为案件事实,同时,应将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案件事实修改为犯罪事实;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具有犯罪事实作为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条件,提高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也不利于刑事司法,应当将其修改为涉嫌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事实;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表述,恰当地反映了不同诉讼阶段的实际含义,概念与内涵之间名实相符,可以保留;作为法院的审查对象,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指控犯罪事实材料在实体上只能涉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和主体事实;执行阶段的犯罪事实应当改成涉嫌犯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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